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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类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各区(新区)住房建设局、大鹏新区城市建设局,市物业行业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6号)、《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深圳市政府发布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12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深府规[2017]8号)要求,我市现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升级初审和核查(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补办初审(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变更初审(一级)”等三个事项。今后,在物业行业招标投标活动中、开具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出省经营及诚信证明时,不再将资质作为前置条件。

  同时,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将开展物业行业事中事后监管、诚信体系建设、物业项目巡查办法的调研活动,并同步推动我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请各部门、各单位予以大力支持。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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