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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日常收取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我市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日常维修金”)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向业主代收,并定期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目前,我市仍有部分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及时将已代收的日常维修金按上述要求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日常维修金的交存工作,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印发之日前由物业服务企业已代收的日常维修金余额,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在2017年12月1日前全部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本通知印发之日后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日常维修金,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按照现行规定及时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如需使用,应按规定程序申请。

  三、各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时完成日常维修金的交存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执行。

  四、对未按照上述要求及时交存日常维修金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将在媒体曝光违规企业名单,在诚信档案内记录违规信息,并在两年内不予开具出省经营诚信证明、限制其参与物业管理招投标等。对拒不执行的企业,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将联合公安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日常交存业务办事指南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7年8月4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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