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建物管〔2020〕16号
前海管理局,各区(新区)住房和建设局、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物业服务企业: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五八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指引街道办事处、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等单位和组织及时、完整、准确地公开物业管理相关信息,我局拟定了《深圳市物业小区信息公开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