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2010年9月10日颁布施行的《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深府〔2010〕121号)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市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共济金,用于下列物业出现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相关情形的紧急维修:(一)1994年11月1日前竣工的物业。(二)1994年11月1日后竣工但未归集到原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物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共济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为规范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共济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我局拟订了《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共济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将《管理规定》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有关单位、广大业主和社会各界人士于2012年11月29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我局。
联系人:李纯 传真:0755-83212005
电子邮箱:lichun2672@126.com
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建艺大厦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共济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