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深府[2010]121号)有关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且维修预算费用超过10万元的,需提供第三方机构的审核结论。为加强维修资金使用安全监管,防范违规使用维修资金行为,并切实减轻业主负担,经我中心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银行协商并报经市住房和建设局同意,从2012年10月1日开始,对于预算和结算超过10万元的维修工程,由在深的建设银行和平安银行两家专户银行免费提供第三方审核服务。欢迎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充分利用此项服务,确保维修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使用。具体办理流程及相关表格下载详见我中心官方网站。在使用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中心联系。
特此通知。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