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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等事项的通知

  深建物管〔2015〕14号 

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住宅局,各新区城建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行政许可法》及《市编办关于对市住房和建设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等事项下放实施的复函》(深编办函〔2014〕302号)的有关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我局将委托各区(新区)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及三级暂定)资质核准等有关事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托事项

  自2015年4月1日起,我局停止受理下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及服务事项,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下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及服务事项,请前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各区(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一)行政许可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及三级暂定)资质核准

  (二)服务事项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变更(三级及三级暂定)

  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补办(三级及三级暂定)

  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注销(三级)

  二、办理方式

  (一)各物业服务企业自2015年4月1日起通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网上申报系统向所在区(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事项,并按新的办事服务指南提交申报材料。

  (二)4月1日前已由我局受理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等事项仍由我局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成。

  (三)4月1日前已由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通过初审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事项,相应物业服务企业应在4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申请,我局将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根据《物业服务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各区(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提前组织业务办理人员访问我局电子政务综合平台(技术支持电话:83502153),认真组织开展委托事项的核准与服务。

  (二)严格按章办事,提升服务水平。各区(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设置便民服务措施,不断提升行政服务水平。对上述核准及服务事项,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办理完成。

  (三)加强动态核查、落实监管责任。我局将通过行政审批系统对各区办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责任,要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已取得资质企业的后续监管。对于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要依法撤回其资质证书。

  (四)从4月1日起,市监察局将把该行政许可和相关服务事项的办理情况纳入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的审批服务效能成绩。

  (五)其他有关工作要求严格按照《实施行政许可委托书》中有关责任和义务执行。

  联系人:刘以兵,联系电话:83788235、18129800121;肖琳,联系电话:83788948。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5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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