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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保障署关于葵安雅居和鹏隽雅苑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52号)等有关规定,深圳市住房保障署现决定启动葵安雅居、鹏隽雅苑公共租赁住房面向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人的配租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源基本情况

  本次配租的房源分布在葵安雅居、鹏隽雅苑小区,共有住房1447套。其中:

  (一)葵安雅居

  位于大鹏新区大鹏街道葵兴西路以南,共984套。其中,建筑面积67平方米左右的二房户型936套,分布在1栋、2栋A座、2栋B座、2栋C座、3栋、4栋、5栋;建筑面积80平方米左右的三房户型48套,分布在2栋B座。

  (二)鹏隽雅苑

  位于大鹏新区大鹏街道布新社区水贝村东北侧,共463套。其中,建筑面积58-63平方米的二房户型213套,分布在1栋A座、1栋B座、3栋、4栋;建筑面积74-86平方米的三房户型250套,分布在2栋A座、2栋B座、2栋C座、3栋、4栋。

  二、配租对象

  本次配租对象为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在册轮候人,轮候名单可通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住房保障服务”页面查阅。

  三、配租方式

  (一)配租面积标准

  以在册轮候人符合条件的家庭(含单身居民,下同)人口数配置房源面积。结合项目情况,配租房源面积标准如下:

  三人家庭可认租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二房户型房源;四人及以上家庭可认租所有房源。

  在册轮候人自愿认租低于其家庭人口数对应建筑面积住房的,视为其已按标准享受住房保障。

  (二)选房排位规则

  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房源,优先面向五人及以上家庭配租,根据供需情况也可以面向四人家庭配租。结合本次房源及认租意向情况,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选房按照房源建筑面积分为两个批次,第一批次房源为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房源,第二批次房源为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房源。第一批次选房结束如有房源剩余纳入第二批次房源进行选房。

  1.第一批次选房排位规则

  第一批次选房家庭为认租意向房源中含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房源的五人及以上认租家庭。

  第一序位为按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排位确定的特困、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认租家庭。

  第二序位为按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排位确定的入围认租家庭。

  第三序位为按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排位确定的候补入围认租家庭。

  第四序位为按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排位确定的递补认租家庭。

  注:第一批次选房中排序到位有房源可选但未选定住房的认租家庭,视为放弃本次选房,不列入第二批次选房名单,如无房源可选,且认租意向包括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房源的认租家庭,按照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排位列入第二批次选房名单。

  2.第二批次选房排位规则

  第二批次选房家庭为三至四人认租家庭,五人及以上仅认租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房源的认租家庭,以及第一批次排序到位无房源可选且认租意向房源中含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房源的认租家庭。

  第一序位为按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排位确定的特困、低保或低保边缘认租家庭。

  第二序位为按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排位确定的入围认租家庭。

  第三序位为按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排位确定的候补入围认租家庭。

  第四序位为按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排位确定的递补认租家庭。

  3.其他

  各批次选房序位顺序依次为第一序位、第二序位、第三序位、第四序位。各批次第二、三、四序位中,认租家庭如为特殊家庭(详见附件)、有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至少有一个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其在相应序位中有优先选房的权利。

  四、配租程序

  (一)网上认租

  有意认租葵安雅居和鹏隽雅苑公共租赁住房的在册轮候人,应进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政务服务”—>“服务主题”—>“住房保障服务”—> “公共租赁住房”—>“认租申请”页面,确认符合计算配租面积条件的家庭人口数等信息,在线提交认租申请。

  网上认租时间为:2024年1月20日9:00至2024年2月3日18:00。网上认租时间截止时点仍未完成网上认租的,视为放弃认租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

  认租家庭的住房、人口、户籍、婚姻、特殊家庭(残疾、抚恤定补优抚等,详见附件)情况等信息发生变化的,须于认租截止时间前,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住房保障服务”在线提交信息变更申请或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区主管部门提交信息变更申请(节假日除外)。本次认租家庭认租资格的核查时点为2024年2月3日18:00。

  (二)认租时申请收入财产核对的指引

  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该办法施行之日(2023年8月1日)前(不含当日)提交轮候申请的在册轮候人,提交认租申请时可选择适用原政策或者新政策相关规定。选择适用原政策相关规定执行的,认租时不核对家庭收入财产状况;选择适用新政策相关规定执行的,应在提交认租申请时同步提交家庭收入财产核对申请,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携带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承诺和授权书至深圳市住房保障署提交相关资料(地址: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大厦南面一楼大厅1号窗口,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未申请收入财产核对、未按要求到上述地址提交材料、超过收入财产限额的认租家庭,均视为选择适用原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三)网上在线看房

  本次配租的两个项目均采用实景拍摄形成的现场场景三维模型网上看房形式,不安排现场看房。认租家庭可通过手机等设备扫描本通告末的二维码,对项目的周边环境、小区配套、样板房的室内格局和装修配置等情况进行浏览。

  (四)认租资格核查

  认租结束后,深圳市住房保障署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认租家庭的资格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将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公示。

  (五)公布认租名单和选房排位

  核查结果公示结束后,第一批次合格家庭按照房源数1:2的比例,分别确定入围认租家庭(含第一序位)、候补入围认租家庭名单。选房排位1~298位的认租家庭作为入围认租家庭,排名299~596位的认租家庭作为候补入围认租家庭,597位及以后的认租家庭作为递补认租家庭。上述入围名单、候补入围名单、递补名单以及选房排位,将在第一批次选房通告发布时予以公布。

  第二批次合格家庭的入围名单、候补入围名单、递补名单以及其选房排位将按上述规则并结合第一批次选房剩余房源情况另行公布。

  (六)选房和签约

  对合格的认租家庭,安排选房和签订租赁合同,具体时间安排将在选房通告发布时予以公布。

  五、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标准

  (一)基准租金标准

  1.葵安雅居

  按原政策(认租时不核对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或已提出核对但不符合条件)执行的租金为15.35元/月·平方米;按新政策(认租时已提出核对且符合条件)执行的租金为9.21元/月·平方米。

  2.鹏隽雅苑

  按原政策(认租时不核对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或已提出核对但不符合条件)执行的租金为15.35元/月·平方米;按新政策(认租时已提出核对且符合条件)执行的租金为9.21元/月·平方米。

  单套住房的具体租金,在前述租金标准基础上,考虑楼层、朝向、装修标准等因素修正确定。

  (二)物业管理费标准

  葵安雅居为2.72元/月·平方米;

  鹏隽雅苑为2.08元/月·平方米。

  六、投诉举报和监督

  市民如发现违规线索,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的方式,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投诉、举报。为了便于调查核实,提倡实名举报并提供联系方式,有关部门将按规定予以严格保密。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投诉举报电话:0755-83788218,地址:福田区振兴路1号住建科研楼附楼一楼。

  七、重要提示

  (一)装修标准

  1.葵安雅居

  室内客厅及房间地面铺地砖,墙面为乳胶漆,卫生间墙地面铺贴瓷砖及防滑地砖、天花吊顶、配置洁具,厨房墙地面铺贴瓷砖及防滑地砖、天花吊顶、配置有橱柜(无吊柜、无燃气灶)。

  2.鹏隽雅苑

  室内客厅及房间地面铺地砖,墙面为乳胶漆,卫生间墙地面铺贴瓷砖及防滑地砖、天花吊顶、配置洁具,厨房墙地面铺贴瓷砖及防滑地砖、天花吊顶、配置有橱柜(无吊柜、无燃气灶)。

  (二)葵安雅居、鹏隽雅苑公共租赁住房曾临时用作疫情防控用房,安装有空调、电视机、热水器、窗帘杆、防盗网、电子门锁等物品,以现状为准,一并交付使用。

  (三)认租时,因未如实填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被民政部门中止收入财产核对的认租家庭,可在认租截止前向深圳市住房保障署补充提交收入财产核对申请,认租截止后不再受理补充申请。

  (四)已认租其他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且符合本通告配租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家庭,可同时认租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但一个家庭只能选定并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五)认租家庭已签订安居型商品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认购协议书,且认购协议书仍有效的,不纳入本批次选房名单。

  (六)请申请家庭按规定及时办理认租、选房、签约等事项。凡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的,均视为自行放弃本次认租。

  (七)认租家庭选房排序到位,只可选择意向小区及意向建筑面积的房源。

  (八)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认租家庭有如下行为之一的,视为放弃本次选房:

  1.选房排序到位,有其意向小区及意向建筑面积标准的房源但未选房;

  2.选定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含线上选房签约);

  放弃选房达到三次的,退出轮候册,原轮候排序作废,仍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日常轮候规则再次提出轮候申请。

  (九)认租家庭已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新签订租赁合同后的规定期限内退出原承租住房。

  (十)本次认租受理截止后至签订租赁合同前,认租家庭住房、人口、户籍、婚姻、特殊家庭(残疾、抚恤定补优抚等,详见附件)情况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如实申报;如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取消配租资格。

  (十一)认租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如隐瞒或者虚报信息,一经发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将依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若本次配租结束后仍有剩余房源,深圳市住房保障署将收回另行分配。

  (十三)深圳市住房保障署地址: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大厦东面一楼(深圳市住房保障署联系服务群众工作室)。咨询电话:0755-88631666。接听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附件:特殊家庭解释

深圳市住房保障署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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