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建规〔2017〕12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7年1月2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要求,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资金,不得用于向政府投资运营的公租房承租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适用《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中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领取租金补贴的如下条款及相关内容(具体条文见附件划线部分):
(一)《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第二十一条。
(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经轮候并承租公租房的,由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经载入轮候册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及第十九条第二款中“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的相关内容。
二、停止适用相关条款后,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的,一律采取直接减免租金的方式予以保障,不再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的租金减免标准按家庭人口计算,人均可享受租金减免面积为15平方米,但每个家庭租金减免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未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按实际承租面积乘以公租房租金标准的10%缴纳租金;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超出部分按超出面积乘以公租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