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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停止领取租金补贴的通知

深建规〔2017〕12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7年1月2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要求,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资金,不得用于向政府投资运营的公租房承租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适用《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中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领取租金补贴的如下条款及相关内容(具体条文见附件划线部分):

  (一)《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第二十一条。

  (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经轮候并承租公租房的,由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经载入轮候册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及第十九条第二款中“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的相关内容。

  二、停止适用相关条款后,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的,一律采取直接减免租金的方式予以保障,不再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的租金减免标准按家庭人口计算,人均可享受租金减免面积为15平方米,但每个家庭租金减免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未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按实际承租面积乘以公租房租金标准的10%缴纳租金;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超出部分按超出面积乘以公租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1月13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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