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营商环境改革,提高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8号令,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2号令修改)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精神,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见附件1),对广东省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作出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转告并通知如下:
一、2019年9月1日起,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各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范,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依法审查和颁发施工许可证。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三、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对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质量安全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
四、我局同步修改施工许可证办理承诺书相关内容(见附件2),并将进一步加强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以虚假承诺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将立即要求该项目停工整改,并依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五、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我市小散工程的限额标准、安全纳管的范围同步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请各街道办事处切实按照调整后的限额范围对小散工程进行安全纳管,依法依规受理企业、市民提交的小散工程安全备案申请;进一步提高备案效率,为企业和市民创造良好的营商、办事环境;进一步加强工作保障,加强小散安全纳管,确保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平稳趋好。请各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各街道办事处的督促指导,切实做好小散工程安全纳管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
2.《承诺书》规范文本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