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建质安〔2019〕121号
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合作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吸取“7·8”深圳市体育中心改造提升拆除工程坍塌事故教训,落实省市领导有关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格拆除工程备案程序。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要求,向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属于小散工程范畴的拆除工程,向辖区街道办申请备案。桥梁等其他拆除工程按照工程性质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进行拆除作业。
二、规范拆除工程发包管理。国有或财政性资金的拆除工程项目,达到公开招标限额要求的,建设单位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拆除工程应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企业承担,并须具备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能力。不具备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能力的施工企业,应与具备该能力的企业联合承包拆除工程。
三、落实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是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必须与拆除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依法签订拆除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保障安全生产资金及时投入,明确拆除范围和内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地上地下管线资料、燃气管道等地下工程资料、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资料,并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落实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承担拆除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拆除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工伤险。
五、严格拆除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先进行现场勘查,调查了解地上、地下建筑物及设施和毗邻建(构)筑物等分布情况,并重点对原始建筑图纸和技术资料进行收集、审查,依照拆除对象的现有状态、结构与传力关系等进行安全技术风险评估,编制安全可靠的、科学合理的拆除专项施工方案。
六、严格拆除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建设单位必须组织专家对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论证。对有多种拆除施工工艺的,必须在专家论证基础上进行优化比选,确定最优方案。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情况时,必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和论证程序。经论证确认的拆除专项施工方案须在申请拆除备案时提交备案部门。
七、落实拆除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技术责任。各区建设主管部门组建行业内拆除工程专家库,所有拆除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必须从专家库中产生。参与方案论证的专家须形成明确论证意见,并进行确认。论证专家对论证意见承担相应的技术责任。
八、落实拆除工程公示制度。施工单位应在拆除工地的主要出入口设置工程概况牌和拆除工程登记备案表,标明工程名称、拆除范围、拆除施工单位及负责人、受理投诉联系电话等内容,便于社会各方监督。
九、严格拆除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做到“四个禁止”。拆除作业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相关要求,做到“四个禁止”:拆除施工现场禁止垂直交叉作业;凡对局部拆除影响结构安全的,未经加固,禁止拆除;凡涉及拆除梁或悬挑构件的,未经采取有效控制下落措施,禁止拆除;凡拆除施工节点未完成,对建(构)筑物结构已削弱的,未经评估安全的,禁止人员进场施工。
十、设定拆除工程安全警戒区。在对建(构)筑物结构进行削弱时,必须设定倾倒、坍塌等影响范围安全警戒区,警戒区范围外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严禁任何人员进入。
十一、落实监理单位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落实拆除施工作业过程旁站监理制度。对大跨度、结构复杂、高空拆除等关键节点,应对拆除顺序、点位布置的合理性、采用设备适用性、作业人员到位情况、资格情况及其它作业安全条件等进行审核,确保安全施工。
十二、强化拆除工程监管。各区建设、环水、规划、交通、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各街道应落实《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等相关要求,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完善拆除工程管理的实施细则,做好辖区拆除工程备案和施工管理等工作;作出拆除决定的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办理拆除工程备案并将拆除决定及时抄送相应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拆除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督促各方主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健全制度、落实防范措施、提高作业和管理水平。
十三、加强拆除工程巡查,做到“五个一律”。各拆除工程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负责安全监管的拆除工程实施台账化管理,核查拆除工程施工条件,加强拆除工程巡查力度,做到“五个一律”:对未经备案的、专项施工方案未论证通过的、施工条件不充分的、存在安全隐患的、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一律责令停工整改。
十四、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各区相关主管部门应对拆除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从快查处。拆除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或者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依法顶格处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依据《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规定,对拆除工程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采取公开曝光、约谈、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实施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7〕57号)等有关规定,对不办理备案手续、不落实拆除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制度、不落实“四个禁止”要求、拒不停工整改、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或发生安全事故等情形,纳入全市失信联合惩戒体系,对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责任单位或项目监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方案论证专家等责任人记录不良信用,并实施联合惩戒。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