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建设〔2018〕46号
各区住建局、大鹏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粤建市函〔2018〕205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造价主管部门要主动研究政策变化带来价格的上涨,提出研判和预警,及时准确掌握市场价格信息,为供需双方提供透明的价格信息。同时应积极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引导发承包双方通过仲裁或司法渠道解决合同争议,化解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到施工期间建筑材料等变动因素对工程实施的影响。在工程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按风险共担原则,明确主要材料包括的范围,并合理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以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共同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三、发包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及时调差,同时要加快工程款的支付进度,主动帮助承包企业解决因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带来的流动资金压力问题。合同如设置了材料调差条款,合同双方应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分担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如合同未明确的,在合法前提下可据实协商解决。
四、混凝土生产企业要诚信依法经营,不搞价格垄断、同盟,也不要恶性竞争,加强与施工企业沟通协商,共渡难关,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