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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的通知

深建设计〔2014〕25号

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是国家为了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由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房屋高度、结构不规则数量或程度、屋盖跨度等指标均超过我国现行国家规范或规程的允许限值,因此执行和落实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是房屋抗震安全的重要保证。为提高我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计质量、加强专项审查意见的执行力度和督察力度,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计单位提供的《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参考格式详见附件1)的内容、深度应满足住建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0〕109号)和《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粤建市函〔2011〕580号)有关专项审查内容的要求,建筑、结构初步设计图纸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计算书应与论证报告及图纸保持一致。

  设计单位应在《论证报告》上加盖出图章,并由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盖章。

  二、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专家组应以科学、公正、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履行审查职责,并对审查意见承担相应审查责任。在审查意见中所列举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宜明确所指范围、部位和修改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便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正确理解和执行。

  三、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中,必须确保在《论证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加强措施得到全面执行。对专项审查意见中所列举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应逐条进行处理和答复,同时提供计算书和施工图上的相关页码和图号,填报在《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执行与检查记录表》(以下简称“记录表”,详见附件2)的“执行记录栏”并签字盖章。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设计单位执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逐条进行检查验证,对设计单位执行审查意见不到位的,应督促其补充执行情况,直至满足要求。同时在《记录表》的“检查记录栏”中填写意见并签字盖章,在审查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我局将不定期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的执行和督察情况进行抽查,对不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的超限审查专家和对落实审查意见不到位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

  1.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参考格式)

  2.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执行与检查记录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4年12月15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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