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解决我市第一次(2007年度,下同)、第二次(2009年度,下同)保障性住房申请配售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我市参战退役人员、1983年底前集体转业到本市的原基建工程兵(以下简称工程兵)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龙悦居、莲馨家园项目中安排2795套经济适用住房,专项解决上述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并自2013年10月10日起开展有关配售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对象
本次受理的申请对象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申请对象:第二次保障性住房申请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审核公示符合当时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但由于房源不足等原因申购未成,且符合附件1申请条件的。
第二类申请对象:符合附件2申请条件的本市参战退役人员和工程兵。
第三类申请对象:
1、第一、二次保障性住房申请时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经审核公示符合当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按当时政策规定只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在《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施行后,符合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且符合附件3申请条件的。
2、第一次保障性住房申请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审核公示符合当时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但选择了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在第二次保障性住房申请时因此未受理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且符合附件3申请条件的。
二、配售房源基本情况
(一)龙悦居四期项目
该项目位于龙华新区玉龙路东南侧、新区大道以西,本次配售经济适用住房2597套,分布在1至7栋。其中,单套建筑面积约60㎡的1797套,单套建筑面积约50㎡的800套,目前均已具备入住条件。
(二)莲馨家园项目
该项目位于罗湖区莲塘国威路东端,本次配售经济适用住房198套,为莲馨家园第4栋(北地块),单套建筑面积约60㎡,建设单位为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由于现场施工条件受限等原因,预计交付时间为2015年12月底。
三、配售价格
(一)龙悦居四期项目
该项目1栋、2栋的配售基准价格为5114.16元/㎡(按建筑面积计算、含装修,下同),3栋至7栋的配售基准价格为5170.67元/㎡。每套住房具体价格根据配售基准价格及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
(二)莲馨家园项目
该项目的配售基准价格初步测算为5700—6000元/㎡(按建筑面积计算、含装修),最终配售基准价格将在购房合同签订前,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在上述价格区间内确定。
四、申请程序
(一)网上申报
考虑到不同类别申请对象的具体情况,本次经济适用住房配售采取统一受理,分批公示、选房的方式。所有申请对象均须在2013年10月11日—2013年11月4日期间,登录深圳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网站,按要求完成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确有困难的,可在上述时限内(工作日9:00-12:00和14:00-18:00),到申请人现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请工作人员代为网上录入并打印。
网上申报时间截止后,将不再受理申请对象的申报。各类申请对象的申报要求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二)提交书面申请资料
网上申报后,所有申请对象均须在2013年10月15日—2013年11月11日期间(工作日9:00-12:00和14:00-18:00),按要求到申请人现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资料。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详见附件5。
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资料的,视为放弃。
(三)资格审核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对象的申请资格进行审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对象的申请资格进行核查。
(四)公示
1、初榜公示
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合格的申请对象名单,将在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网站予以公示。
2、终榜公示
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核查合格的申请对象名单和选房排位顺序,将在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网站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即可参加选房。
初榜公示、终榜公示的时间另行公布。
五、选房顺序
本次经济适用住房配售选房顺序按照先家庭、后单身的原则,并依次按照第一、二、三类申请对象确定。
(一)家庭选房顺序
第一类申请对象中,本次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的,选房顺序如下:
1、在第二次保障性住房申请时,其排序号为经公示的市级房源排序号的(以下简称市排序号),按市排序号顺序排位形成本次家庭选房序号。
2、在第二次保障性住房申请时,其排序号为经公示的区级房源排序号的(以下简称区排序号。注:当时各区房源没有统一排序号),按照通告规则(见附件4,下同)计分重新排序,且排在上述家庭选房序号之后。
第二类申请对象中,本次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的,参战退役人员家庭按照通告规则计分,排在第一类申请对象(家庭)之后。工程兵家庭按照通告规则计分,排在参战退役人员(家庭)之后。
第三类申请对象中,本次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的,按照通告规则计分,排在第二类申请对象(家庭)之后。
(二)单身选房顺序
第一类申请对象中,本次以单身为单位提出申请的,选房顺序如下:
1、在第二次保障性住房申请时,其排序号为市排序号的,按市排序号顺序排位形成本次单身选房序号。
2、在第二次保障性住房申请时,其排序号为区排序号的,按照通告规则计分,排在上述单身选房序号之后。
第二类申请对象中,本次以单身为单位提出申请的,参战退役人员按照通告规则计分后,排在第一类申请对象(单身)之后。工程兵按照通告规则计分后,排在参战退役人员(单身)之后。
第三类申请对象中,本次以单身为单位提出申请的,按照通告规则计分后,排在第二类申请对象(单身)之后。
六、监督、投诉和举报
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实行诚信申报、政府核查原则。市民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的方式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或市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为便于调查核实,鼓励实名反映问题并提供联系方式,有关部门将按规定予以严格保密。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地址: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三楼302室,投诉举报电话:83785028、83785038。市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以其公开的信息为准。
七、违规处理
申请对象对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涉嫌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的,经调查核实后,市主管部门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载、公示,列入诚信黑名单,并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购房资格、最高处以20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等处罚。
八、其他事项
(一)定向配租房源
预留龙悦居四期7栋150套单套建筑面积约60㎡的住房,定向配租给符合我市关于解决本市参战退役人员、工程兵住房困难问题相关政策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先参战退役人员群体、后工程兵群体,并通过抽签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有关提示
本次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旨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情况较为复杂。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认真阅读本通告及其附件内容,以及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法规。如有疑问,请咨询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咨询电话详见附件5。
附件:
1. 第一类申请对象的申请条件、申报要求
2. 第二类申请对象的申请条件、申报要求
3. 第三类申请对象的申请条件、申报要求
4.经济适用住房配售计分排位规则
5. 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3年10月10日
附件1
第一类申请对象的申请条件、申报要求
一、申请条件
第一类申请对象应在第二次保障性住房申请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审核公示符合当时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但由于房源不足等原因申购未成。此外,现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在第二次保障性住房审核时点,即2007年12月31日之前具有本市户籍(含当日,下同。未成年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时间不受此时间限制),且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提出本次申请时仍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已婚,且其配偶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视为本市户籍人员;现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移出本市的在读学生或者现役军人,视为本市户籍人员,但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和国内其它地区均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自原审核合格之日起,至本通告发布前一日止,未曾转让过商品住房以及拆迁安置房、军产房、自建私房、违建住房等自有住房。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和国内其它地区均未曾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双限房、集资房等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房改住房补贴。
(四)家庭(含单身居民,下同)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011年、2012年连续两年低于33546元;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年可支配收入的总和,除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人数计算。2011年及之后新组建家庭的,以新家庭存续时间计算年可支配收入。
(五)截至本通告发布前一日,家庭总资产不超过38万元,单身居民总资产不超过32万元。
(六)申请人及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或有超生子女行为,但在本通告发布前一日已接受计生部门处理满15年。
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及共同申请人有关信息,以本通告发布前一日为准,婚姻状况证明资料应以民政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为准。
原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本着尊重历史、结合现实原则,按下列情况1、情况2的要求提出申请。其中,提出申请或纳入核查范围的新组建家庭,除共同申请人截至本通告发布前一日应具有本市户籍,且截至本通告发布前一日3年内,未曾转让过商品住房以及拆迁安置房、军产房、自建私房、违建住房等自有住房外,均须符合上述(一)至(六)的申请条件。
情况1:申请人与原配偶离异的,双方只能申请一套住房。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继续由双方提出申请,核查合格的,由双方共同签订购房合同;其中一方或双方新组建家庭的,新组建家庭应纳入核查范围。
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且核查合格的,由一方签订购房合同,另一方不能作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并视为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同时,须提供经我市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协议。提出申请一方新组建家庭的,应以新组建家庭提出申请。
情况2:除离异外,申请人新组建家庭的,应以新组建家庭提出申请,核查合格的,由新组建家庭签订购房合同。
二、申报要求
(一)网上申报
申请对象登录深圳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网站,点击“经济适用住房专栏”,凭身份证号码、姓名、手机号码注册申请账号。注册成功后,点击“我要申请”专栏,系统将自动跳转至网上申报系统。申请对象应根据申请条件和实际情况,对原申请表中发生变化的信息予以变更。其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及家庭总资产的申报时点和要求,与前述申请条件一致。
申请对象填报完毕、核对无误后在线提交并打印该申请表。申请表提交后,须在线预约提交书面申请资料的时间。
(二)提交书面申请资料
申请对象在打印的申请表上按要求作出承诺,并签名、按手印确认后,按要求到申请人现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
自第二次保障性住房申请以来,家庭户籍、人口、住房、计生、婚姻等情况未发生变化的申请对象,只需提交申请表;发生变化的,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证明资料(具体参照附件2“提交书面申请资料”)。
附件2
第二类申请对象的申请条件、申报要求
一、申请条件
第二类申请对象为本市参战退役人员以及1983年底前集体转业到本市的原基建工程兵(以下简称工程兵),现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类申请对象的申请人应为本市参战退役人员或工程兵。申请人应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具有本市户籍(含当日,下同),共同申请人截至本通告发布前一日应具有本市户籍,且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提出本次申请时仍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已婚,且其配偶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视为本市户籍人员;现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移出本市的在读学生或者现役军人,视为本市户籍人员,但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和国内其它地区均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截至本通告发布前一日前3年内未曾转让过商品住房以及拆迁安置房、军产房、自建私房、违建住房等自有住房。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和国内其它地区均未曾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双限房、集资房等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房改住房补贴。
(四)家庭(含单身居民,下同)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011年、2012年连续两年低于33546元;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年可支配收入的总和,除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人数计算。2011年及之后新组建家庭的,以新家庭存续时间计算年可支配收入。
(五)截至本通告发布前一日,家庭总资产不超过38万元,单身居民总资产不超过32万元。
(六)申请人及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或有超生子女行为,但在本通告发布前一日已接受计生部门处理满15年。
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及共同申请人有关信息,以本通告发布前一日为准。婚姻状况证明资料以民政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为准。
二、申报要求
(一)网上申报
申请对象登录深圳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网站,点击“经济适用住房专栏”,凭身份证号码、姓名、手机号码注册申请账号。注册成功后,点击“我要申请”专栏,系统将自动跳转至网上申报系统。申请对象须在线如实填写《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核对无误后在线提交并打印。《申请表》提交后,须在线预约提交书面申请资料的时间。
(二)提交书面申请资料
申请对象按要求到申请人现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下列书面申请资料:
1、《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签名、按手印确认)。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1)现役军人须提交军人身份证号码表、军官证或士兵证。若户口簿等证件不能反映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须取得公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包括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
3、户籍迁出证明和服役证明或者在学证明。共同申请人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深圳市的,户籍迁出时间及原因的证明由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予以出具,服役证明或者在学证明由所在服役单位、学校予以出具。
4、申请人或者配偶的计划生育证明。计划生育证明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为准。
5、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证明。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民政部门核定的为准。
6、残疾人证明。残疾人证明以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为准,2009年前(含2009年)办理的残疾人证须以市残疾人联合会重新换发的新证为准。
7、参战退役人员或工程兵相关证明资料。
8、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注:上述有关证件验原件,交A4纸复印件;有关证明交原件。
附件3
第三类申请对象的申请条件、申报要求
一、申请条件
第三类申请对象应首先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第一、二次保障性住房申请时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经审核公示符合当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按当时政策规定只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在《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施行后,符合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2、第一次保障性住房申请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审核公示符合当时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但选择了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在第二次保障性住房申请时因此未受理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此外,现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第一次保障性住房申请时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在第一次保障性住房审核时点,即2005年12月31日之前具有本市户籍(含当日,下同);在第二次保障性住房申请时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在第二次保障性住房审核时点,即2007年12月31日之前具有本市户籍,但未成年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时间不受此时间限制,且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提出本次申请时仍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已婚,且其配偶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视为本市户籍人员;现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移出本市的在读学生或者现役军人,视为本市户籍人员,但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和国内其它地区均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自原审核合格之日起,至本通告发布前一日止,未曾转让过商品住房以及拆迁安置房、军产房、自建私房、违建住房等自有住房。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和国内其它地区均未曾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双限房、集资房等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房改住房补贴。
(四)家庭(含单身居民,下同)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011年、2012年连续两年低于33546元;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年可支配收入的总和,除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人数计算。2011年及之后新组建家庭的,以新家庭存续时间计算年可支配收入。
(五)截至本通告发布前一日,家庭总资产不超过38万元,单身居民总资产不超过32万元。
(六)申请人及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或有超生子女行为,但在本通告发布前一日已接受计生部门处理满15年。
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及共同申请人有关信息,以本通告发布前一日为准,婚姻状况证明资料应以民政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为准。
原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本着尊重历史、结合现实原则,按下列情况1、情况2的要求提出申请。其中,提出申请或纳入核查范围的新组建家庭,除共同申请人截至本通告发布前一日应具有本市户籍,且截至本通告发布前一日3年内,未曾转让过商品住房以及拆迁安置房、军产房、自建私房、违建住房等自有住房外,均须符合上述(一)至(六)的申请条件。
情况1:申请人与原配偶离异的,双方只能申请一套住房。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继续由双方提出申请,核查合格的,由双方共同签订购房合同;其中一方或双方新组建家庭的,新组建家庭应纳入核查范围。
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且核查合格的,由一方签订购房合同,另一方不能作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并视为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同时,须提供经我市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协议。提出申请一方新组建家庭的,应以新组建家庭提出申请。
情况2:除离异外,申请人新组建家庭的,应以新组建家庭提出申请,核查合格的,由新组建家庭签订购房合同。
二、申报要求
(一)网上申报
申请对象登录深圳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网站,点击“经济适用住房专栏”,凭身份证号码、姓名、手机号码注册申请账号。注册成功后,点击“我要申请”专栏,系统将自动跳转至网上申报系统。申请对象应根据申请条件和实际情况,对原申请表中发生变化的信息予以变更。其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及家庭总资产的申报时点和要求,与前述申请条件一致。
申请对象填报完毕、核对无误后在线提交并打印该申请表。申请表提交后,须在线预约提交书面申请资料的时间。
(二)提交书面申请资料
申请对象在打印的申请表上按要求作出承诺,并签名、按手印确认后,按要求到申请人现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
自第一次或第二次保障性住房申请以来,家庭户籍、人口、住房、计生、婚姻等情况未发生变化的申请对象,只需提交申请表;发生变化的,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证明资料(具体参照附件2“提交书面申请资料”)。
附件4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计分排位规则
以计分排队方式,按分数高低顺序选房。分数相同的,按申请人户籍迁入深圳市日期先后排队,日期相同的,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一、申请人户籍自迁入深圳市当月起每月1分。
二、申请人户籍迁入深圳市时不满18周岁的,其迁入时间从年满18周岁当月算起;成立深圳特区前迁入的,迁入时间从1980年6月算起。
三、申请人服役前或到外地读书前户籍已在深圳市的,其户籍迁入时间可连续计算。
四、加分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一级残疾人的,增加24分;二级残疾人的,增加18分;三级残疾人的,增加12分;四级残疾人的,增加10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多人符合加分条件的,可累计加分。
五、各类合格申请对象计分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
附件5
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受理单位 | 受理地点 | 咨询电话 |
福田区住建局 | 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行政服务大厅 | 82918949 |
罗湖区住建局 | 罗湖区文锦中路罗湖区委行政服务大厅 | 25666765 |
南山区住建局 | 南山区常兴路164号南山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 | 26493908 |
盐田区住建局 | 盐田区沙深路112号建工大厦11楼1107室办事大厅 | 25365253 |
宝安区住宅局 | 宝安区宝城六区新安二路57号住宅局大楼104号房 | 27753157 |
龙岗区住建局 | 龙岗区中心城行政路2号建设大厦1楼业务办理中心 6号窗口 | 28589993 |
光明新区城建局 | 光明新区行政服务大厅27号窗口 | 88211320 23416926 |
坪山新区城建局 | 坪山新区金牛路启兴工业园行政审批大厅 | 85209132 85209862 |
龙华新区城建局 | 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清湖社区清湖路与梅龙大道交汇处西北侧国鸿大厦行政服务大厅 | 23332020 |
大鹏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 | 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岭路1号大鹏新区管委会办公楼 4号楼4412室 | 28333251 |
深圳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地址: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大厦东座附楼二楼,咨询电话:83207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