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复产复工,加大对租赁企业抗击疫情共渡时艰的支持,加快培育和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根据我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现启动我市2019-2020年度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受理工作,发布《深圳市2019-2020年度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企业应于2020年9月15日24:00前,通过“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完成线上申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范围
(一)在深圳行政辖区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办理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住房租赁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
(二)经营范围应包含“住房租赁”或“租赁经纪”(或相似表述)业务;
(三)已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住房租赁企业备案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四)不存在相关主管部门记录在案的不良行为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项目要求
申报专项资金的租赁住房项目须为在深圳行政辖区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的市场化租赁住房,未被列入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政策性租赁住房项目除外),未享受同类型财政补贴。具体包括以下要求:
(一)新建项目
1.通过新供应用地、存量住宅用地或产业园区用地等,开发建设租赁住房;
2.于2019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期间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且达到入住标准。
(二)改建项目
1.以规模化改造方式,将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城中村住房、闲置毛坯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2.于2019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期间完成必要的改造装修工作,达到入住标准;
3.企业申报上述期间改建项目房源总数不少于500套(间)且总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2500m²。
(三)稳租金商品房项目
1.原为可售型市场商品房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后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只租不售,现由其组织租赁运营,并由政府主管部门限定租金涨幅;
2.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工且达到入住标准;
3.开发单位于2019年1月1日-2020年8月31日期间签署“稳租金商品房租赁合作协议”(如有)、“稳租金商品房承诺书”,承诺连续租赁五年及以上或十年及以上(从签订合作协议或承诺书之日起算)。
(四)盘活存量项目
1.以集中或分散方式,收储市场商品房、产业园区配套宿舍作为租赁住房;
2.于2019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期间完成必要的装修翻新工作,达到入住标准;
3.企业申报上述期间盘活存量项目房源总数不少于500套(间)且总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2500m²。
(五)运营项目
1.在2019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期间在运营的租赁住房项目;
2.运营主体与承租人签订的单个租赁合同租期在6个月及以上,且租赁合同在2019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期间有效,截至2020年6月30日实际租期已达3个月及以上;
3.企业申报上述期间运营项目房源总数不少于500套(间)且总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2500m²。
(六)贷款贴息项目
1.按项目筹集建设运营类型,先应满足新建、改建、稳租金商品房、盘活存量或运营项目的具体要求;
2.已使用租赁住房开发建设贷款或经营性贷款,于2019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期间产生贷款利息。
(七)基础数据采集项目
1.房源基础信息录入
按深圳市社区网格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网格办”)“一房一码”统一标准,于申报截止日前在“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将受委托代理房源或自管房源的真实信息完整准确录入。
2.合同信息录入
将合同期限在2019年1月1日后届满的住房租赁合同,于申报截止日前在“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完成合同备案(或合同信息采集)。
3.企业申报基础数据采集项目房源及租赁合同总数不少于500套(间)、份。
各类项目具体申报要求及材料详见对应的附件《申报指南》,需特别注意:同一项目只能申报房源筹集建设类(新建、改建、稳租金商品房、盘活存量)项目中的一种;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报贷款贴息项目和房源筹集建设类(新建、改建、稳租金商品房、盘活存量)项目、运营项目;同一房源不得同时申报基础数据采集项目和房源筹集建设类(新建、改建、稳租金商品房、盘活存量)项目。
三、申报流程
本次申报工作全程在“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线上进行(https://zjj.sz.gov.cn/fwzlsb/LEAP/portal/login.html),涉及企业备案、租赁房源管理及专项资金申报三个板块。流程如下:
(一)注册备案
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备案(本通知发布前已在平台注册备案的企业无需再进行注册备案),同时,房地产经纪机构还应取得《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
(二)准备材料
申报企业对照附件《申报指南》,以及“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租赁房源管理)”和“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申报)”的相关提示,收集整理本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材料。
(三)录入房源
申报企业按市网格办“一房一码”统一标准,将拟申报专项资金的租赁住房相关信息按要求录入“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租赁房源管理)”,包括房屋编码、地址、户型、建筑面积等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文件。
鼓励已建立房屋租赁管理信息系统的企业按市网格办“一房一码”统一标准,进行本机构的房屋租赁管理信息系统改造,并与“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完成对接。
(四)提交申报
申报企业在“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租赁房源管理)”完成房源录入后,在“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申报)”补全相关信息并上传所需申报材料,提交专项资金申报,于2020年9月15日24:00前完成。
四、其他事项
(一)本次申报受理时间为2020年9月10日0:00至2020年9月15日24:00,逾期将不予受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上述受理期限截止前,“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将持续向企业开放。
(二)企业已按《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征集深圳市2019-2020年度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申报意愿的通知》要求,于申报意愿征集阶段已在“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提交的有关材料不需重复提交。
(三)专项资金申报采取诚信承诺制,申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须据实诚信申报。单位和个人如违反有关规定,将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四)关联公司申报改建、盘活存量、运营类项目,按以下规则确定申报主体:
1.若母公司符合申报主体所有条件,则同一母公司100%全资控股的多家子公司项目可以合并,统一由母公司作为主体进行申报,申报时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在平台“专项资金申报相关模板”中下载企业股权关系说明模板及授权委托书模板,按要求如实填写并加盖各相关公司签章;
(2)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母公司及各子公司的企业基础信息页面和股东及出资信息页面截图;
(3)其它必要证明材料。
2.若总公司符合申报主体所有条件,则同一总公司下设的多家分公司项目应当合并,统一由总公司作为主体进行申报,申报时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在平台“专项资金申报相关模板”中下载企业股权关系说明模板,按要求如实填写并加盖各相关公司签章;
(2)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总公司及各分公司的企业基础信息页面截图;
(3)其它必要证明材料。
3.相关证明材料应一并上传至“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申报)”相应申报项目的“项目材料”中“其它”栏位。
特此通知。
附件:
1.特别说明
2.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2019-2020年度(新建项目)申报指南
3.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2019-2020年度(改建项目)申报指南
4.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2019-2020年度(稳租金商品房项目)申报指南
5.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2019-2020年度(盘活存量项目)申报指南
6.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2019-2020年度(运营项目)申报指南
7.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2019-2020年度(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指南
8.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2019-2020年度(基础数据采集项目)申报指南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9月4日
(咨询电话:0755-66892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