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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第一批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为充分发挥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根据《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建规〔2020〕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启动我市2021年度第一批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工作。企业应于2021年4月25日24:00前,通过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网址:https://zjj.sz.gov.cn/fwzlsb/LEAP/portal/login.html,以下简称租赁平台)完成线上申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范围

  (一)在深圳行政辖区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办理商事主体登记及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住房租赁企业;

  (二)经营范围应包含“住房租赁”(或相似表述)业务;

  (三)已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住房租赁企业备案;

  (四)不存在相关主管部门记录在案的不良行为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申报项目范围和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范围及要求

  本次申报专项资金的租赁住房项目范围包括新建项目和稳租金商品房项目,须为在深圳行政辖区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的市场化租赁住房项目,未被列入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政策性租赁住房项目除外),且未享受同类型财政补贴。具体包括以下要求:

  1.新建项目

  (1)通过新供应用地、存量住宅用地或产业园区用地等,开发建设租赁住房;

  (2)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且达到入住标准。

  2.稳租金商品房项目

  (1)原为可售型市场商品房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后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只租不售,现由其组织租赁运营,并由政府主管部门限定租金涨幅;

  (2)在2021年3月31日前完工且达到入住标准;

  (3)开发单位于202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25日期间签署“稳租金商品房承诺书”,承诺连续租赁五年及以上或十年及以上(从签订承诺书之日起算)。

  (二)申报特别提示

  上述两类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及材料详见附件,需特别注意:

  1.同一项目只能申报新建项目和稳租金商品房项目中的一种;

  2.申请新建项目和稳租金商品房项目的专项资金补助后续不得再申请贷款贴息项目补助资金,但可申请日常运营补助资金;

  3.2020年度已获得新建项目或稳租金商品房项目专项资金补助的,本年度不得再进行重复申报。

  三、申报流程

  本次申报工作全程在租赁平台线上进行,具体操作涉及企业备案、租赁房源管理及专项资金申报三个业务模块。流程如下:

  (一)注册备案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租赁平台进行注册备案(本通知发布前已在平台注册备案的企业无需再进行注册备案)。

  (二)录入房源

  申报企业按市网格办“一房一码”统一标准,根据租赁平台“租赁房源管理”模块的相关提示,按要求将申报专项资金的租赁住房相关信息进行录入,包括房屋编码、地址、户型、建筑面积等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文件。

  (三)提交申报

  申报企业对照附件以及租赁平台“专项资金申报”模块的相关提示,在“租赁房源管理”模块完成房源录入后,在“专项资金申报”模块补全相关信息并上传所需申报材料,于2021年4月25日24:00前提交专项资金申报。

  四、注意事项

  (一)本次申报系统开放时间为2021年4月19日0:00至2021年4月25日24:00。受理期限截止前,租赁平台将持续向企业开放,逾期将不予受理。

  (二)2021年度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将分批次进行申报。本批次专项资金申报仍依据15号文有关规定执行。目前15号文正在修订,预计2021年5月将发布实施。下一批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将按修订后的规定受理申报。

  (三)专项资金申报采取诚信承诺制,申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须据实诚信申报。单位和个人如违反有关规定,将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四)2021年度审核通过项目的补助金额将结合2021全年申报项目的审核通过数量及年度预算额度统筹确定。本批次审核通过的项目将先获得规定标准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具体比例将于项目公示时予以公布。

  (五)我局将于2021年4月中旬组织开展本批次项目申报培训,有申报意向的单位可拨打咨询电话进行报名。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建规〔2020〕15号)

  2.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2021年度第一批(新建项目)申报指南

  3.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2021年度第一批(稳租金商品房项目)申报指南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1年4月13日

  (咨询电话:0755-66892226)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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