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现将我市实施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告》所称的住房租赁企业,即“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是指在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网址:https://zjj.sz.gov.cn/fwzlsb/LEAP/portal/login.html)办理了机构备案(含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信息备案)、经营范围包含“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
二、《公告》所称的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是指在我市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房租赁企业。
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认定标准发生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三、市住房建设局于每月16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将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提供给深圳市税务局,同时在市住房建设局官网(网址:https://zjj.sz.gov.cn/)和租赁平台将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住房租赁企业名单根据每月15日前在租赁平台办理机构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确定,实行动态更新。
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为基础,根据每月15日企业上传租赁平台的租赁住房房源规模对照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的标准确定,实行动态更新。
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