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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

深保指办〔2018〕16号

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8〕8号,下称《实施意见》),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下称补偿方案)及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下称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由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下称区主管部门)报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下称市主管部门)备案。为规范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主管部门申请项目补偿方案及其风险评估报告备案,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一)项目纳入区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二)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的补偿方案及其编制说明;

  (三)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四)其他市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应当加盖区主管部门公章。

  二、市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区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一)经审查申请材料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原因。区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重新申请备案。

  (二)经审查申请材料合格的,由市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补偿方案及其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专家库中选取并组织3至5名专家,对项目补偿方案及其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棚户区改造工作专家库相关管理制度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项目补偿方案及其风险评估报告符合《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由市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备案的意见。

  项目补偿方案及其风险评估报告不符合《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市主管部门应当在召开专家评审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备案的意见,并书面告知原因。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主管部门意见,对项目补偿方案及其风险评估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照本通知规定重新申请备案。

  四、在取得市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意见后,区主管部门对项目补偿方案中产权调换标准、货币补偿标准或增购奖励标准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编写风险评估报告,并根据本通知规定重新申请备案。

  特此通知。

  深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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