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保指办〔2018〕16号
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8〕8号,下称《实施意见》),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下称补偿方案)及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下称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由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下称区主管部门)报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下称市主管部门)备案。为规范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主管部门申请项目补偿方案及其风险评估报告备案,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一)项目纳入区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二)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的补偿方案及其编制说明;
(三)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四)其他市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应当加盖区主管部门公章。
二、市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区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一)经审查申请材料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原因。区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重新申请备案。
(二)经审查申请材料合格的,由市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补偿方案及其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专家库中选取并组织3至5名专家,对项目补偿方案及其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棚户区改造工作专家库相关管理制度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项目补偿方案及其风险评估报告符合《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由市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备案的意见。
项目补偿方案及其风险评估报告不符合《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市主管部门应当在召开专家评审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备案的意见,并书面告知原因。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主管部门意见,对项目补偿方案及其风险评估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照本通知规定重新申请备案。
四、在取得市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意见后,区主管部门对项目补偿方案中产权调换标准、货币补偿标准或增购奖励标准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编写风险评估报告,并根据本通知规定重新申请备案。
特此通知。
深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