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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产权管理有关事项处理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24〕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安居型商品房产权管理活动,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和《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产权管理有关事项处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12月20日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产权管理有关事项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居型商品房产权管理活动,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和《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安居型商品房产权管理有关事项,包括安居型商品房取得完全产权,以及因继承、婚姻状况变化导致的权利人变更等。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申请办理安居型商品房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受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安居型商品房由市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组织配售的,由市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

  (二)安居型商品房由区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组织配售的,由区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

  第四条 安居型商品房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安居型商品房《房地产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权利人,且经其他共同权利人一致书面同意。

  (二)签订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满十年。

  (三)因按揭贷款为该套安居型商品房设定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四)无法规、规章规定及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不得取得完全产权的情形。

  第五条 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权利人向受理部门提出取得完全产权的申请。

  (二)受理审核。受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审核批准。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部门出具安居型商品房补缴价款通知书,载明该套住房的补缴价款金额、收款银行账户和缴款期限等信息;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补缴价款。权利人足额补缴价款后,向受理部门提交缴纳凭证,受理部门于五个工作日以内出具准予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完全产权的核准通知书。

  (五)变更登记。权利人取得受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完全产权的核准通知书后,可以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将该套住房变更登记为普通商品住房。

  第六条 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应当补缴价款,具体计算公式为:补缴价款=(原市场价格-原购买价格)×50%-税费。其中,原市场价格统一按照原购买价格除以70%计算,原购买价格不包含户内装饰装修价格。

  前款所称税费是指权利人在办理安居型商品房《房地产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时实际支付的税费,包括契税、印花税、交易服务费。

  第七条 权利人补缴的价款分别纳入市、区国库。由市主管部门受理的,补缴价款纳入市国库;由区主管部门受理的,补缴价款纳入区国库。

  第八条 安居型商品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发生继承的,继承人经协商一致,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继承人未在本市拥有政策性住房的,可以申请将继承的该套住房产权份额登记至其名下,该套住房产权性质不变。

  (二)向市主管部门申请收购该套住房,就收购款进行继承。

  (三)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及相关规定继续占有、使用该套住房。

  (四)签订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满十年的,继承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价款后,取得该套住房的完全产权。

  第九条 安居型商品房取得完全产权前,因婚姻状况变化需要变更权利人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权利人登记结婚,需要增加登记配偶为该套住房的共同权利人的,配偶应当未在本市拥有政策性住房,且经原权利人一致书面同意后,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结婚证等相关材料。

  (二)作为安居型商品房共同权利人的夫妻,因离婚需要变更权利人为双方其中一方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生效判决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权利人签订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满十年,不取得完全产权的,不需要补缴价款,该套住房性质维持不变,权利人按照规定继续占有、使用该套住房。

  权利人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完全产权后上市交易的,按照相关规定不得以无房身份再次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

  第十一条 面向人才配售的住房产权管理有关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计算补缴价款时,原购买价格按照同等条件下安居型商品房价格取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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