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市财政委、市发展改革委于2017年11月13日联合发布《关于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停止领取租金补贴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政策,结合深圳市实际,市住房建设局、市财政委、市发展改革委于2016年5月31日联合印发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深建规〔2016〕6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配租面积和租金标准与其他公租房轮候家庭一致,同时在规定的面积标准内按照其所承租公租房租金标准的90%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即以“先收后补”的方式进行住房保障。而国家相关规定为“对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一律采取减免方式予以保障,不再发放租赁补贴”我市的操作模虽然在结果上和国家相关规定是一致的,但操作步骤略有差异。为此,根据上级要求,市住房建设局、市财政委、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停止领取租金补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方式稍作调整,与国家政策保持完全一致。
二、关于《通知》内容的说明
(一)未增加廉租住房群体负担
《通知》停止适用的条款均是与公租房租金补贴有关的条款。廉租保障对象承租的公租房租金补贴取消后,其所支付租金与通知修改前保持不变,廉租保障对象仍然是承担10%的公租房租金,与补贴取消前实际所付租金一致。
(二)减少办理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按照《通知》要求,各单位不再以“先收后补”的方式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廉租保障对象直接按照公租房10%租金交付租金。此种做法省去了后续补贴环节,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减少了办事流程,简化了办理程序。
(三)《通知》具体实施时间
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通知》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