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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现将本市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市政府分管市领导担任管委会主任,现有委员21名,主要由职工代表、单位代表和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

  管委会主要职责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审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申请;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以及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等。

  2014年,本市管委会共召开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市2013年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及2014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和财务收支计划的报告(草案)》、《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修订稿)》以及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招标有关问题等。

  管委会办公室地址: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8楼,联系电话:0755-23958228。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由市住房和建设局代管。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核算。目前公积金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政策法规部、计划财务部、归集管理部、贷款管理部、审计稽核部、信息管理部和事务受理部,下设福田管理部、宝安管理部和龙岗管理部。

  1.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

序号

姓名

职务

分工

1

袁以立

主任

负责中心全面工作,分管信息管理部和中心督办工作。

2

孙  健

副主任

协助袁以立主任协调信息管理部,分管综合管理部、归集管理部、贷款管理部。

3

谷  山

副主任

分管事务受理部、福田管理部、宝安管理部、龙岗管理部。

4

蔡晓芬

总经济师

分管政策法规部、计划财务部、审计稽核部。

 

  2.管理部地址、服务时间及咨询电话:

序号

网点名称

地点

营业时间

咨询电话

1

公积金中心福田管理部

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2008号侨香村1栋裙楼

周一至周五9:00-12:00  14:00-17:30

周六 9:30-12:0014:00-16:30

12329

2

公积金中心宝安管理部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道288号华丰经济大厦东侧2

周一至周五9:00-12:00  14:00-17:30

周六 9:30-12:0014:00-16:30

12329

3

公积金中心龙岗管理部

深圳市龙岗区黄阁北路龙岗天安数码新城2号楼2A202

周一至周五9:00-12:00  14:00-17:30

周六 9:30-12:0014:00-16:30

12329

 

  3.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网点:

  承办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的银行网点328家。

  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银行网点266家。

  4.网上服务:构建了网上办事大厅、12329客服电话、银行自助终端3大虚拟化服务平台,为职工提供便捷的咨询、查询、预约和业务办理服务。

  二、制度实施特点

  在国家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法规的框架下,本市通过借鉴和学习兄弟城市的经验,充分发挥后发优势,自2010年起相继出台实施了一系列住房公积金政策文件。目前,本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体系主要由“1个办法+4项规定”构成。《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各项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政策基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规定》,分别是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以及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的具体实施文件。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支持职工自住住房消费是政策基本定位,政策制定尽量照顾到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一是制定了人人可提的宽松提取政策。设置了覆盖所有职工的提取情形,充分考虑到各阶层缴存职工的利益:无房职工可以通过租房提取50%的缴存额,这样就不影响其当期收入;职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按揭贷款买房后,还可以申请购房提取或还贷提取;已购房无房贷职工,可以申请提取30%的缴存额交物业管理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以及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也可以提取公积金。二是实施代际扶持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中建立家庭不同代际间的扶持机制。子女贷款可合并计算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来提高可贷额度,或者用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还款,增强了公积金制度对老职工和新职工的吸引力。

  (二)注重制度的普惠性和公平性。一是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缴存范围覆盖至户籍和非户籍职工。同时,判断职工的标准以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作为要件,力争更多职工享有住房公积金权益。二是首创住房公积金缴存利息补贴政策。对缴存一年以上、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职工离深和退休销户提取时,在国家规定的利息标准上给予额外的利息补贴。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制度整体设计。除贷款额度和缴存额度相关联外,对于一定年限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可贷额度予以一定比例的上调;对于未使用贷款的职工,给予一定的利息补贴。通过缴存、提取和贷款制度相互关联,鼓励职工多缴存、多积累,充分体现资金积累、制度互助性等特点,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基本实现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高效化。一是与产权登记部门、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社保部门等实现了信息直联共享,简化了业务办理程序,提升业务办理效率;二是构建了虚拟化服务平台和实体柜台相结合的业务办理模式,全国首创采用电话和银行自助终端机提取住房公积金。三是推出全国最便捷的住房公积金“一卡式”办理租房提取服务。职工可凭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一卡式”办理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不需要提供任何纸质证明材料,避免了国内普遍存在的办理证明材料多、手续繁琐的问题。四是开展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让更多职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优惠政策,并首创顺位抵押模式,降低职工购房成本,免除了职工强制性担保的费用支出。

  三、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

  2014年,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的银行有3家,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2014年,当年新开户单位(不含尚未缴存)1.19万家, 新开户职工(不含尚未缴存)117.34万人,净增单位0.82万家,净增职工23.36万人。全市实缴单位8.37万家,实缴职工499.7万人,缴存金额337.87亿元,缴存金额同比增长14.16%。

  截至2014年底,累计缴存总额1099.17亿元,缴存余额722.43亿元,比上年底分别增长44.38%、32.09%。

  (二)提取。

  2014年,当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62.34亿元,占当年缴存额的48.05%,比上年同期增加8.92个百分点。

  截至2014年底,累计提取总额376.74亿元,比上年底增长75.73%。

  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自2011年9月份上线以来,每年提取金额及提取率均呈快速增长趋势。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2014年,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有7家,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本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每户家庭为90万元;职工个人申请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2014年,当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49万笔、 178.18亿元,分别同比增长96.07%、113.24%。

  截至2014年底,全市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5.46万笔、269.69亿元,贷款余额260.03亿元,比上年底分别增长177.16%、194.71%、190.24%。个人住房贷款率(年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与缴存余额的比率)为35.99%,比上年同期增加19.61个百分点。

  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自2012年9月份上线以来,每年贷款发放额及个人住房贷款率均呈快速增长趋势。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4年底,本市暂未开展项目贷款业务,项目贷款余额为零。

  (四)购买国债。

  截至2014年底,本市未购买国债,国债余额为零。

  (五)资金运用及存储。

  截至2014年底,资金运用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与缴存余额的比率)35.99%,比上年同期增加19.61个百分点。结余资金存款(根据住建部规定口径,按住房公积金存放银行资金扣除增值收益存款和缴存余额一定比例的备付金计算)354.40亿元。

  由于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实施时间短,归集、提取和贷款业务分批开展,相隔一定时间差(归集业务开展时间为2010年12月,提取业务开展时间为2011年9月,贷款业务开展时间为2012年9月),目前资金运用率仍处于快速增长阶段。

  四、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

  2014年,当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共计25.01亿元,同比增长57%。其中,存款利息收入17.61亿元,贷款利息收入7.40亿元。

  (二)业务支出。

  2014年,当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共计13.80亿元,同比增长38.55%。其中,支付职工利息支出12.72亿元,根据有关规定支付归集银行手续费支出0.68亿元,支付贷款银行手续费支出0.37亿元,其他支出0.03亿元。

  (三)增值收益。

  2014年,当年住房公积金实现增值收益11.21亿元,同比增长87.77%。

  (四)增值收益分配。

  2014年,根据《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增值收益的60%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6.73亿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经市财政委员会审核,报管委会审议通过,提取管理费用0.72亿元。增值收益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剩余部分按照条例规定上缴市财政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当年提取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3.76亿元。

  截至2014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2.97亿元,提取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总额4.96亿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

  2014年,当年管理费用支出0.77亿元。其中人员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年金等人员经费0.34亿元,公用经费0.03亿元,办公场所租金、物业管理费、电费、业务开展经费及行政执法经费等专项经费0.4亿元。

  五、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

  截至2014年底,无逾期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为0%。当年未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2.97亿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4.99%,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

  (二)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截至2014年底,本市无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六、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4.9%和14.16%。

  按单位性质划分,缴存职工的构成情况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46%,国有企业占13.83%,城镇集体企业占1.52%,外商投资企业占36.40%,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9.26%,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37%,其他占4.16%。

  (二)提取业务。

  2014年,当年提取住房公积金345.38万笔、162.34亿元。其中,住房消费提取占提取总金额的87.3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5.7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33.87%,租房提取占27.70%,其他住房消费提取占10.01%);非住房消费提取占提取总金额的12.67%(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销户提取占7.71%,离休和退休提取占3.7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0037%,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45%,其他占0.77%)。

  (三)贷款业务。

  2014年,当年本市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新增余额占商业性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新增余额总和的比例)为27.35%。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测算,在贷款存续期内可为职工节约购房利息(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需支付利息总额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需支付利息总额的差额)75.61亿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以下占79.32%,90㎡-144(含)㎡占19.02%,144㎡以上占1.66%。

  职工申请贷款品种中,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占44.67%,二手房贷款占27.92%,新建商品房贷款占15.57%,保障性住房贷款占11.84%。

  (四)住房贡献率。

  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94.70%,有效支持了职工的住房消费。

  七、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2014年6月30日,本市发布《关于做好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对2014年度本市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进行了明确,并要求缴存单位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上下限。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并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银发[2014]348号),本市从2014年11月22日起,下调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其中,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维持0.35%不变;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2.6%下调至2.35%,下调0.25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贷款利率由4%下调至3.75%,下调0.25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由4.5%下调至4.25%,下调0.25个百分点。

  (三)当年住房公积金其他业务政策调整情况。本市于2014年9月1日发布了新版《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提取规定》),此次《提取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取消住房消费提取后留存1个月缴存额的限制;取消其他住房消费提取前应已缴存12个月住房公积金的限制;调整提取频率,职工使用自助服务渠道办理租房和其他住房消费类提取的,可以每月提取1次。

  (四)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1.业务流程优化。2014年本市为了方便职工办理业务,对归集提取及贷款多项业务办理流程做了进一步优化,包括新增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还贷提取功能,新建商品房贷款受理下放银行直接受理,贷后变更业务下放受托银行相应网点办理等。

  2.创新业务办理模式。为进一步开拓自助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渠道,本市于2014年11月开通了归集银行自助终端办理部分归集提取业务功能。截至年底,1600台银行自助终端已对外服务,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受理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3.精简业务申请材料。2014年本市对单位缴存登记、死亡销户提取、个人贷款等业务申请材料进行了精简优化,删除了部分申请材料,提高了业务办理效率。

  4.完善便民服务措施,提升服务质量。本市保障房贷款采用现场集中受理方式,向职工提供公积金贷款受理一站式服务;各管理部均设有便民服务箱,提供应急药品、老花镜等物品;购置了等候座椅和改造叫号器显示屏,营造温馨服务环境;设置公告宣传栏,免费提供办事指南和温馨提示,提供多渠道业务自助办理方式。

  (五)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2014年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执法案件立案3624件,结案2552件,为2300多名投诉职工追缴了住房公积金。对11家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给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单位做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8件。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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