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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利息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作用,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利息补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利息补贴对象及条件

  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达到一年以上,且未曾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职工本人,在销户提取时,予以利息补贴。

  二、住房公积金利息补贴方案

  (一) 补贴基数。

  以历年结息总额(含销户利息)为基数,按照缴存年限的长短,给予相应比例的利息补贴。

  (二)补贴标准。

  1.累计缴存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五年以下的,按累计支付利息总额的5%给予补贴。

  2.累计缴存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十年以下的,按累计支付利息总额的8%给予补贴。

  3.累计缴存期限在十年以上(含十年)的,按累计支付利息总额的12%给予补贴。

  (三)补贴起始日期。

  住房公积金利息补贴起始时间不早于职工住房公积金开始缴存月,且不早于2010年12月。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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