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公积金委办〔2015〕5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现就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以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照本市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本市办理缴存、提取等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应当提交《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身份证明文件。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