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社会团体等单位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审议通过,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以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或者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