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及必要性
我市于2010年出台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施行十余年以来,在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新形势、新要求,使住房公积金制度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更加匹配,需进一步调整完善相关内容。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实际,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和调整。修订后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九条,主要调整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增设职工差异化比例缴存政策。支持职工结合自身实际,在单位设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基础上自愿提高个人的缴存比例,但不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
二是明确住房公积金欠缴纠纷多元化解方式。固化住房公积金欠缴纠纷化解实践做法,明确公积金中心可以通过调解处理住房公积金欠缴纠纷,鼓励单位和职工协商处理欠缴纠纷。
三是拓展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覆盖范围。固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试点成果,在本办法中明确强制缴存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