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为推动和加强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营造公正、公平、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六届第四十三次)有关要求,我局起草了《深圳市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送审稿)》。此稿在此前信用管理办法基础上,扩大了调整范围,丰富了指标内容,全面加强了信用管理。如类似“未按规定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或弄虚作假、实名制管理形同虚设的”、“未按规定实施工人工资分账管理的”、“拖延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3个月以上导致欠薪纠纷的”的行为,都将纳入诚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