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
在2022年3月发布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基础上,我局结合执法工作需要,对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2022年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中15个与我局行政处罚相关的具备裁量权空间的条款,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形成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新增类II)》(2022年版)),现予印发(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新增类II)》(2022年版)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2年11月1日
(联系人:刘国瑜,电话:0755—83788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