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制改革,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我市建设工程计价需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场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贯彻执行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细则》(试行),提出了两个备选方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方案一的主要特点:该方案符合财税文件精神,与税务部门征收口径及建筑企业生产、经营统计、核算口径一致,也与建设单位招投标及承发包双方询价、谈价、计价相契合,符合现行建筑市场交易惯例;可同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由于采用税金末端处理方式(通过案例测算发布综合应纳税费率计取税金),保持了原有计价模式,对目前的建筑计价体系冲击小。
方案二的主要特点:该方案参照北京、上海等地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方案完成,采用“价税分离”原则,符合会计增值税计税习惯,由于工程计价要素组成内容调整为不含税价格,其原工程计价依据体系必须相应调整。
请各单位就两个方案做出比选并提出宝贵意见,相关意见与建议请于2016年4月27日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我局。
附件:1.方案一
2.方案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6年4月22日
(联系人:颜斌,电话:83788649,传真:83788271;电子邮箱:szcost_jbk@zjj.s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