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资金。第一百一十八条进一步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资金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依法追回,给予警告,并处被侵占或者挪用资金金额两倍的罚款。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资金。第一百一十八条进一步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资金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依法追回,给予警告,并处被侵占或者挪用资金金额两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