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进入关怀版 简体 手机版
search
当前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业务知识库 > 燃气监管

安全用“气”,防范未“燃"(一)

  在家庭生活中,燃气虽然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如果大家安全意识不高,一旦使用不当或疏忽大意,极易引起燃气安全事故。为了提高大家对燃气安全知识的掌握,有效预防和杜绝燃气事故的发生,我们为大家准备了一份温馨的燃气安全使用小贴士,请查收!

  什么是天然气?

  我们日常生活使用的天然气成分主要为甲烷,是一种无色无味无毒无腐蚀性的可燃气体。所以在使用天然气时,我们需要格外注意。

  燃气着火怎么办?

  1.煤气罐着火时应拨打119并迅速疏散屋内人群。

  2.在煤气罐受热时间较短时,应立即关闭煤气罐的阀门并及时切断电源。

  3.若煤气罐着火时间较长或已有明火出现,切记不可关闭阀门或用冷水浇灭!可能会引起爆炸!

  4.在此情况下应立刻逃离至安全场所,并等待消防队员前来对着火的煤气罐进行处理。

  5.在消防队处理时,也应先对煤气罐进行均匀冷却后,再进行灭火。

  6.切不可将着火的煤气罐倒在地上!因为当煤气罐直立时,无论是否装有减压阀,一般都不会发生爆炸,而横卧的煤气罐内的煤气(液态)会经瓶口流出,极易发生爆炸。

  天然气的安全防范措施

  一、一开三关。

  使用燃气后,应当关好灶具开关、灶前阀,防止燃气泄漏,如果长时间外出还需关闭表前阀。

  二、使用燃气时,人不要远离。

  在使用灶具过程中,人不能远离,防止因沸汤溢出或风吹引起灶具熄火引发燃气泄漏。

  三、经常检查胶管连接处是否用卡子固定及胶管是否老化、开裂。

  在日常使用中要注意检查,及时修理,防止燃气灶具漏气。极容易发生漏气的部位有:燃气表外壳、燃气管线上的各个连接点、气嘴旋塞、胶管等。燃气泄漏达到一定浓度后,遇到明火会发生爆炸。

  四、长时间使用燃气一定要注意通风换气。

  如果长时间使用燃气,一定要注意通风换气。如果厨房通风不好,在使用燃气灶后厨房内就会氧气不足,易造成一氧化碳中毒。据了解,一台双眼燃气灶,如果安装在容积小于6立方米的厨房内,每小时换气应该不少于5次。在厨房内最好安装排风扇,使空气流通。

  五、发现异味立即打开门窗,并及时拨打燃气公司电话报修。

  如果发现燃气灶附近有异味,一定要立即开窗,并及时到安全地带拨打电话报警。同时,严禁各种火种进入室内,更不能开关电灯、抽烟及现场拨打电话等,以防引起燃气爆炸。

  六、一定要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具,严禁使用红外线灶具。

  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具,严禁使用红外线灶具。红外线灶具会因燃烧不充分产生有害气体,极易造成室内人员中毒。

  七、定期检查燃气连接管,到期及时更换。

  燃气连接管要定期检查,防止鼠咬;同时不宜超过2米,两端要用管箍卡紧;不能高出灶台,以免被炉火烘烤引发事故。

  【政策相关小知识】

  根据2023年11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五十二

  (一)确保出租房屋配套的燃气管道及设施、燃气器具处于适租状态;

  (二)将主管部门或者燃气企业制定的用户安全用气指引和安全用气手册内容告知承租人;

  (三)发现承租人有违反燃气安全规定行为的,督促承租人整改,并及时报告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

  承租人向燃气企业提出缴费申请并办理缴费手续的,出租人应当予以配合,且不得以高于政府制定的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标准向承租人收取燃气费用,也不得向承租人加收燃气使用费、管理费、代缴费等不合理费用。

  承租人应当承担燃气使用安全责任,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入住和搬离房屋时,房屋租赁双方应当对配套的燃气管道及设施和相关设备安全情况进行确认。

  解读说明:

  《条例》明确了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燃气安全责任,要求房屋出租人要确保出租房屋配套的燃气管道及设施、燃气器具处于适租状态,并将主管部门或者燃气企业制定的用户安全用气指引和安全用气手册内容告知承租人,同时出租人在发现承租人有违反燃气安全规定的行为时,应督促承租人整改,并及时报告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承租人则应当承担燃气使用安全责任,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条例》还要求在承租人入住和搬离房屋时,出租人、承租人双方要对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情况进行确认。

相关附件

主办单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备案号:粤ICP备2023053213号 | 网站标识码:4403000005
咨询电话:0755-12345 | 信访投诉电话、执法投诉电话:0755-83788218| 执法投诉邮箱:zcfgc@zjj.sz.gov.cn
工作时间:9:00-12:00,14:00-18:00(工作日)|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1号住建科研楼附楼一楼| 信访投诉举报箱位置: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1号住建科研楼附楼一楼信访室
版权保护 - 隐私声明 - 网站地图 - 网站帮助 - 网站操作指引 - 友情链接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800号 无障碍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