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是一种高效、环保的能源,但燃气也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若使用不当容易导致事故发生。为进一步提升燃气用户用气安全水平,有效防范用气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下燃气用户安全用气须知请一定要掌握:
一、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
新建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工程应当严格落实建筑设计和燃气工程相关技术标准,确保用气场所通风良好、符合安全用气条件,依法依规设计使用用气安全装置“三件套”(符合标准的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自闭阀、智能燃气计量表)。
深圳正逐步推广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紧急自动切断阀并实现联动”或具有智能感知、智能监测和智能关阀功能的新型用气安全装置,建议燃气居民用户选装。
二、鼓励既有建筑加装用气安全装置
(一)对于既有建筑燃气居民用户,由各区政府(含新区、合作区管委会,下同)和市燃气集团逐步更换金属连接软管和智能燃气计量表。深圳鼓励既有建筑燃气居民用户在户内燃气管道加装自闭阀、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等用气安全装置。
(二)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既有建筑燃气居民用户,参照《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的有关技术要求,鼓励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既有建筑居民用户在户内加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紧急自动切断阀”并实现联动。
三、出租屋燃气使用安全责任
(一)出租人应当履行的燃气安全责任
1.应当确保出租房屋配套的燃气管道及设施、燃气燃烧器具处于适租状态。
2.应当将主管部门或者燃气企业制定的用户安全用气指引和安全用气手册内容告知承租人。
3.发现承租人有违反燃气安全规定行为的,督促承租人整改,并及时报告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
4.承租人向燃气企业提出缴费申请并办理缴费手续的,出租人应当予以配合,且不得以高于政府制定的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标准向承租人收取燃气费用,也不得向承租人加收燃气使用费、管理费、代缴费等不合理费用。
(二)承租人应当履行的燃气安全责任
1.承租人应当承担燃气使用安全责任,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租人入住和搬离房屋时,房屋租赁双方应当对配套的燃气管道及设施和相关设备安全情况进行确认。
【政策相关小知识】
根据2023年11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加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本质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用气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作了如下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坏的,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告知管道燃气企业,配合进行抢修;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有损坏燃气管道及设施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管道燃气企业,或者向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