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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用户安全用气须知(二)

  燃气是一种高效、环保的能源,但燃气也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若使用不当容易导致事故发生。为进一步提升燃气用户用气安全水平有效防范用气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下燃气用户安全用气须知请一定要掌握

  一、燃气用户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安全用气规则

  1.加强对自用燃气管道设施(入户总阀门以后的燃气管道设施,下同)和燃气灶具、热水器、连接软管、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等设备的日常检查,并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

  2.负责户内用户自用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更新和改造,并承担相关费用;

  3.使用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符合标准的专用燃具连接软管;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长度不应大于2米且不应有接头;

  4.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等;

  5.安装燃气计量表、阀门及气化器等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不得有人居住或堆放杂物;

  6.配合燃气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安全隐患

  7.当室内燃气管道设施或燃气燃烧器具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及时向燃气企业报告,严禁在漏气现场打电话报警或启闭可能产生火花的各类电器等装置;

  8.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如餐饮商户、酒店宾馆、单位食堂、学校医院等,下同)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紧急自动切断装置,通风条件较差的还应加装强制通风设备,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9.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的其它要求。

  二、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危险用气行为

  1.侵占、压占、毁损、擅自暗埋或者移动燃气管道及设施;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管道及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2.盗用燃气、破坏燃气管道及设施;

  3.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4.擅自操作燃气管道公共阀门;

  5.自行拆卸、维修、改装气瓶阀门,使用可调节式调压阀擅自倾倒燃气气瓶残液,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6.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

  7.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技术档案或者报废的气瓶充装的燃气;

  8.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买燃气;

  9.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10.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燃气;

  11.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12.在同一用气场所安装两套供气系统或者使用两种以上燃气;

  13.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14.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15.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禁止的其他行为。

  【政策相关小知识】

  根据2023年11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加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本质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用气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作了如下规定:

  因用户原因连续三年未能实施安全检查的,燃气企业应当书面通知用户,用户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内与燃气企业约定安全检查时间。因用户原因逾期仍未实施安全检查的,燃气企业可以暂停供气。

  暂停供气后,由用户和燃气企业另行约定检查时间,经检查满足供气条件的,燃气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用户应当承担暂停供气、恢复供气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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