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管理费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予以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公示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管理费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由区住房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管理费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予以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公示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管理费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由区住房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