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有下列情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保障安全:
(一)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或者其他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
(二)电梯、消防设施发生故障;
(三)外墙墙面存在脱落危险、外墙或者屋顶出现渗漏等情况;
(四)其他危及物业安全的紧急情况。
发生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专营单位;发生前款第二项至四项情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并进行应急维修,应急维修费用从业主共有资金账户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支出。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按照国家有关危险房屋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