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线访谈活动现场
- 嘉宾: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党组成员、深圳市住房保障署署长裘颖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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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保障性住房租后监管
时间:2024年6月27日(周四)下午3:00-4:00
嘉宾: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党组成员、深圳市住房保障署署长裘颖颖,深圳市住房保障署法律事务部部长许耿丹
主办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实录内容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感谢大家参加今天的“保障性住房租后监管”在线访谈活动。今天我们邀请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党组成员、深圳市住房保障署署长裘颖颖同志,以及深圳市住房保障署法律事务部部长许耿丹同志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活动现场在线解答网友的提问。下面请裘颖颖署长为我们简要介绍一下今天的活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党组成员、深圳市住房保障署署长裘颖颖:各位网友上午好!非常高兴能通过“在线访谈”平台与大家进行交流。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提升保障性住房监管质效,离不开大家的关注与支持!今天我们主要针对“保障性住房租后监管”方面的话题,与广大网友交流讨论,答疑解惑,欢迎各位网友踊跃提问。
流星:想问一下可以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公司注册地址吗?
深圳市住房保障署:不可以,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十五条、《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不得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
逝水流年:可以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借给亲戚朋友住吗?
深圳市住房保障署:不可以,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十五条、《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互换、出借公共租赁住房。
茶艺无双:可以在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开茶馆吗?
深圳市住房保障署:不可以,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十五条、《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功能,不得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
jacklove:个人承租的公租房可以长期空置不住吗?
深圳市住房保障署:不可以,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十五条、《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不得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
雨过天晴:个人承租的公租房是否可以长期不交租金呢?
深圳市住房保障署:不可以,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十五条、《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不得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
szgjml:如果个人违规转租转借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有什么处罚措施?
深圳市住房保障署: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如果承租人违规转租出借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同时,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可以依法依规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如果承租人被解除合同的,主管部门自该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五年以内不予受理承租人的住房保障申请。
vivi:个人承租公租房期间,又在深圳市购买了商品房,是否需要立刻腾退承租的公租房?
深圳市住房保障署: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承租人家庭在承租期间,因购买、继承、接受赠与、婚姻状况变化等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延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自有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十六个月。其中,前四个月的租金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收;后十二个月的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
天真无鞋:单位是否可以将政府配租的公租房向非本单位人员或者不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出租?
深圳市住房保障署:不可以,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不得向非本单位人员或者不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备案的入住职工与实际入住职工不相符。
大鹏展翅:个人承租公租房后,是否可以自行改建、扩建?
深圳市住房保障署:不可以,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十五条、《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承租期间,不得擅自改建、扩建公共租赁住房。
小东子:房地产中介人员是否可以提供公租房租赁经纪服务?
深圳市住房保障署: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纪业务。
我不是中介:如果房地产中介人员违规提供公租房租赁经纪服务,会有什么处罚吗?
深圳市住房保障署: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违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纪业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一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暂停网上签约权限,处三万元罚款。
爱吃西红柿:如果发现有违规出租或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如何举报呢?
深圳市住房保障署:市民如发现有违规出租或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房源为市本级配租的,可以拨打深圳市住房保障署对外咨询服务热线(88631666)投诉、举报,房源为区住房保障部门配租的,可以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投诉、举报。
高山流水:个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哪些情形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深圳市住房保障署: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承租期间,不得有下列情形:
1、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3、擅自转租、互换、出借公共租赁住房的;
4、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
5、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功能的;
6、擅自改建、扩建公共租赁住房的;
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毁损的;
8、其他违法情形。
无畏: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哪些情形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深圳市住房保障署: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不得有下列情形:
1、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3、向非本单位人员或者不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备案的入住职工与实际入住职工不相符的;
4、未及时查处本单位职工违规转租、出借公共租赁住房的;
5、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
6、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功能的;
7、擅自改建、扩建公共租赁住房的;
8、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毁损的;
9、其他违法情形。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在线访谈活动到此结束。直播结束后我们将把本次的直播实录公布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互动交流”下的“在线访谈”栏目中,以供大家查询。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感谢各位对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