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防法规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历史违建),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手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业务受理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规定,历史违建的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由市、区住房建设局承担,具体受理地点为市、区住房建设局业务受理窗口。有关市、区业务受理分工、各受理窗口的地点、申请材料等信息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在搜索栏内输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查询。
二、申请材料的问题
(一)申报表填写
1.建设工程的名称是指历史违建的建筑物名称,并在名称后加括号注明“历史违建”;
2.建设单位的名称是指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
3.表内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指建筑物建造时期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如果无法确定建造时期上述单位的,应当填写建筑物消防安全评价的设计、施工单位;
4.曾经取得新建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的,应在申报表最后的备注栏内填写相关情况。
(二)申请材料中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及系统调试报告”是指,历史违建消防安全评价结论合格的报告。
(三)申请材料中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和资质等级文件”,其中:建设单位身份证明文件是指历史违建当事人或管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和资质等级文件是指,承担历史违建消防安全评价的设计、施工单位的合法身份和资质等级文件。
(四)申报材料中的“消防设计文件(包括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消防设计说明文件,竣工图)”是指,历史违建消防安全评价结论合格的相关技术文件。
(五)申报材料中“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文件、出厂合格证”是指,历史违建进行消防安全隐患整改过程中使用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
(六)根据《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材料应增加区查违办关于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的书面告知。
(七)其它问题:
1.房屋安全鉴定和消防安全评价可以同步实施,历史违建申报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无需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2.根据《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历史违建已取得消防安全有效证明的,无需提交上述第(二)、(三)、(四)、(五)项材料;消防安全有效证明是指,历史违建新建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的凭证。
三、关于消防安全评价的问题
(一)未取得消防安全有效证明的历史违建,应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委托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对历史违建进行消防安全评价;有关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的标准见附件1.
(二)历史违建消防安全评价应按照《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消防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消防技术规范》)、《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消防安全评价规则》(附件2)进行综合评定。
(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适用《消防技术规范》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可以按照该消防技术规范进行整改、消防安全评价;其他历史违建应按现行或建筑物建造时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整改和消防安全评价。
(四)《消防技术规范》1.2条有关《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的范围,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未就特殊建设工程范围作出具体规定前仍然适用;有新的规定后按新规定的范围执行。
附件1:关于设计、施工单位资质标准相关问题的说明
附件2: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消防安全评价规则
附件3: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消防技术规范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