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2日,我局收到市应急办《关于编制深圳市突发事件工程抢险救灾管理办法的函》,要求我局按照张虎常务副市长的指示精神,牵头编制《深圳市突发事件工程抢险救灾管理办法》。接到此项任务后,我局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项编制项目组(项目组成员均为光明抢险救灾现场工作人员),负责该办法的起草工作。项目组结合“光明12.20滑坡事故”抢险救灾的经验和国内其他省市相关规定,编制组完成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直属部门以及“光明12.20滑坡事故”部分抢险救灾企业意见,并按照有关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7月28日上午,会同市应急办召开座谈会,组织发改、财政、审计、规划、水务、交通等十余个主要单位再次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一、主要内容
本《本法》共23条,未分章节,主要内容如下:
(一)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标准。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突发公共事件引发,正在产生或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本办法涵盖了各种情形,也限制随意认定险救灾工程。
(二)抢险救灾工程的管理原则和管理权限。抢险救灾工程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注重效率、公开透明原则,各级指挥机构和各行业、各级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预案的规定,进行管理和具体实施。
(三)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以及抢险救灾工程的投资规模,按照两种不同形式进行认定,对于一级至三级的应急响应,主要由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现场指挥部直接认定;四级响应直接由灾情所属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程序简单,环节清晰,责任明确。无论何种情形,市、区主管部门需在12小时内赴险情现场勘察,并提出认定申请。
(四)启动抢险救灾队伍的组建和选用。各行业主管部门需组建一定数量的、涵盖相关专业的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并报市应急部门备案。启动抢险救灾工程时,各专业队伍可以从储备库中指定。
(五)抢险救灾机械设备及物资的储备和调用。储备库中的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储备一定的抢险救灾物资和机械设备。市、区应急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购买的抢险救灾物资和机械设备并交由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中的施工企业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在实施抢险救灾工程时统一调配。机械设备及物资的购买、维保费用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抢险救灾工程的计价原则和结算。抢险救灾工程费用以按实计量、合理补偿为原则,预先确定数额的60%,并直接开展结算及决算审计。因事故责任引发的抢险救灾工程,工程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财政资金垫付的,可依法向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追偿。
(七)抢险救灾工程的管理。抢险救灾工程由主管部门按照专项应急预案具体组织实施,承担工程建设单位的有关职责。与工程监管相关的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抢险救灾工程进行管理。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责实施监督。
二、本办法的特点
本办法是《深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之间的衔接,承上启下,指导和规范抢险救灾工程的实施,但并不直接干预抢险救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具体行为。相比于国内其他地方的相关规定,本办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认定程序简便。本办法规定的认定程序,与《深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紧密结合,只有两种情形,两个层次。相比如广州的分四个层级进行认定,更具操作性,也更加简便,能迅速启动。
(二)突出抢险为先。要求主管部门第一时间进行响应并提出申请,对于不采取紧急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需要立即开工的抢险救灾工程,可先组织实施后完善手续,可先预付工程款项,更符合抢险救灾工程“应急”的特点。
(三)强调预先储备。强调抢险救灾队伍、机械设备和物资的储备,设立专项资金,明确费用来源。一旦灾情发生,能做到召之即来、来则能战、战则能胜。
(四)管理责任明确。对于各类指挥机构、主管部门、救灾队伍、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相关部门,明确了职责,规定了义务,权责清晰,更有利抢险救灾工程的具体实施、过程管理和行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