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细则制定背景是什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落实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要求,精准实施基本住房保障,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的具体内容、工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等。
二、经济状况核对的对象和内容是什么?
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对象主要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家庭的基础情况、可支配收入和财产。
三、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哪些?
可支配收入是指核对对象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类。符合《细则》规定的残疾人、孤儿、老年人相关补贴以及奖励性补助等可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四、家庭财产主要包括哪些?
财产是指核对对象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实物财产和货币财产,包括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互联网金融资产等。
五、收入和财产的核对期限是什么?
可支配收入的核对期限为核对对象在申请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认租、续租等业务时,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个自然年度。财产价值的核对期日,按照核对机构的核对期日确定。
六、如何进行核对和认定?
住房主管部门将核对对象的相关信息通过住房信息平台推送至市核对机构。核对机构完成核对对象经济状况的核对和认定后,向住房主管部门推送核对报告。住房主管部门结合核对报告,对核对对象的住房保障资格进行审核;对于审核不合格的,将书面告知核对对象。核对对象对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住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住房主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及时委托核对机构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