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局于2017年9月19日出台了《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深建规〔2017〕1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以问题为出发点,以结果为导向,对于强化执法震慑力、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全市在监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向好。
为进一步增强《若干措施》有关事项的可操作性,让企业能充分理解相关规定并依据法律规定履行申诉权利,我局在充分征求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人员的基础上,经过不断的研讨和修改完善,对《若干措施》的十条内容,制定了更为具体的操作程序、更为细致的标准和更加规范的指引。
二、主要内容
(一)在“加大对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方面,对“依法从重从快查处”作了更具体的规定,明确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所设处罚的上限执行,并要求在法定期限内从快处理,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予以打击。
(二)在“公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安全问题突出工地”的几种主要情形。
(三)在“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红、黄色警示制度”方面,细化了以下措施:
1.规定了不同情形红色警示下达的具体时间要求;
2.明确将黄色警示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主体诚信管理,制定了黄色警示情形一览表,明确了黄色警示的具体情形、黄色警示的期限;
3.明确了需要同时给予多项红、黄色警示或警示期内再次被给予警示的合并执行规则。其中,红色警示不累加,按照最长期限执行,黄色警示实行累加规则,黄色警示期限累计计算。
4.明确了红、黄色警示信息的录入及生效时间。
5.规定了禁止红色警示对象在本市承接新的业务和投标的具体要求。
6.规定了红、黄色警示的申诉受理、申诉核查与纠正的具体要求。
(四)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方面,要求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公安局、市住建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住建行政执法与公安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意见》(深公法字〔2016〕276号),履行相关程序。
(五)在“全面实行停工检查、约谈警示、挂牌督办、公开道歉制度”方面:
1.明确了不同情形停工整改的最短时间和复工的条件、程序要求;
2.明确非涉事工地的自查自纠要求;
3.对“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措施进一步细化。
(六)在“建立政府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违约金制度”方面,明确违约金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100万元/人。
(七)在“加大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力度”方面,规定了考核工作的执行主体、工作原则和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出启动行政问责的措施。
(八)对《若干措施》中“重大安全隐患”“涉事施工企业”等名词进行通用解释。
(九)《实施细则》是《若干措施》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其施行有效时间与《若干措施》的施行时间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