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深府办〔2014〕16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市直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我局开展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情况如下:
一、清理范围
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包括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名义并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二、清理要求
我局各处室和事业单位按照《办法》的要求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查找是否存在漏报、重报、错报的规范性文件,并按照要求提出清理意见:
1、对于超过五年有效期或者文件规定有效期的,一律为失效,若该工作已停止,清理意见为“自动废止”;若该工作仍在实施,清理意见为“拟修改后重新发布”或者“拟重新发布”。
2、对于仍在有效期内的我局发的规范性文件,各业务处室和事业单位也认真核对该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违反上位法、与全面深化改革相违背等情形,清理意见为“拟保留”、“拟废止”或“拟修改后重新发布”。
3、对于确需保留的我局发的规范性文件,但因上位法发生变动而导致制定依据缺失,则提出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章、特区法规的意见。
三、清理过程
2018年8月10日,我局印发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部门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局各业务处室和事业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能认真开展清理工作,并填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规范性文件清理表》,对清理的结果进行反馈汇总。
四、清理结果
根据各业务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清理反馈情况和汇总总结,此次清理废止规范性文件5份,现行有效拟废止规范性文件2份,现行有效拟修改后重新发布规范性文件2份。
附件: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规范性文件清理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