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我市在2001年已经颁布《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市府令104号),住建部在2014年颁布《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明确约定了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的认定标准,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处职责。
但是建筑市场中转包挂靠行为未能得到有效遏制,究其原因主要是现行规章在实操层面存在漏洞。市场参与各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有权报告转包挂靠的线索,但无报告的义务,查处转包挂靠就成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独角戏。施工单位以劳务分包、材料设备采购等形式对转包挂靠行为进行伪装,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例行检查时又缺乏税务、资金流水等有力的调查手段,因此难以发现和认定市场存在的违规行为。
二、思路
建筑市场实行资质管理,无法区分管理规范、质量安全有保障的合作施工行为与破坏建筑市场秩序的转包、卖标行为。如果将合作施工按特许经营进行管理,令其浮出水面并纳入监督管理,从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处于受控状态。按此思路我们开展了大量调研及文案工作,并两次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
调整过程中,考虑到该思路毕竟对《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上位法有所突破,同时,受到“营改增”及住建部淡化企业资质管理大形势的影响,今后,国家立法层面对于转包、挂靠行为应有一个重新审视的过程。为此,我们决定选择更为妥当的方式出台了此《通知》,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质安监督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等角度提出各自加强转包挂靠管理的要求,从而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总体水平。在此基础上,我们开展了第三轮、第四轮意见征求工作,最终形成送审稿,提请市法制办审查通过
三、举措
(一)明确建设单位的管理义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后,特别是在工程项目管理不善时,必须依法核查工程是否存在转包挂靠情况,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转包挂靠核查情况报告书》。该报告必须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发,不得授权他人代办。对于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已发现却不报告的,建设单位须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以此强化建设单位法人的个人责任,将置身事外的建设单位转变为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处助手,充分发挥建设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龙头作用。
(二)规定了施工单位配合调查的义务
规定了施工单位必须配合建设单位核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转包挂靠,否则将予以停工整改。此规定为调查转包挂靠提供了便利,可避免施工单位与执法人员捉迷藏,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三)实行群众举报制度。鼓励施工单位员工以及社会公众进行监督,如发现转包、挂靠或违法分包线索的,可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本次出台的政策措施,改变了以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市场参与各方均有义务维护健康的施工承包市场,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引导建筑市场走向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