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制订程序,保障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质量,市住房和建设局于2016年12月2日印发实施《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深建规〔2016〕11号),该规范性文件将于2021年12月2日满有效期。因实际工作需要,现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发布续期通知,该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后继续实施,实体内容不变,延期3年,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日。现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及必要性
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是我市标准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领域,也是实现工程建设领域“深圳质量”的重要技术保障,在全市打造深圳标准的大形势下,明确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迫在眉睫。《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深建规〔2016〕11号)于2016年12月2日印发实施,该规范性文件将于2021年12月2日满有效期。因工作实际需要,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发布续期通知。
二、目标任务
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制订程序,保障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质量。
三、主要内容
本次是续期通知,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后继续实施,实体内容不变。共六章二十九条。
一是明确制定程序。《规定》明确了工程建设技术规范从立项、起草、征求意见、专家评审,到报批、发布等程序,尤其对征求意见、专家评审的程序和具体要求作了规定。
二是明确了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规定》明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是具有引领性、创新性的技术文件。同时提出了对于涉及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落实国家安全工作需要的可编制特区技术规范。要上升为特区技术规范的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在形成报批稿后应报送至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查,通过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三是统分结合,明确职责。《规定》明确了建设、相应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其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立项、专家评审和报批发布工作;相应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含建设)负责本行业内组织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
四是明确了对主编单位的要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与建筑质量息息相关,承担编写任务的主编单位的确定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规定》对主编单位的技术水平、组织能力、财务能力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五是明确了立项项目的有效期限。《规定》明确了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在两年内未完成的,应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两年,如未申请延期或延期后仍未完成,该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立项自动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