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以及《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深府令第253号)等法规规章的要求,根据《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SJG44)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公共建筑分项能耗数据上传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等规定应设置用电分项计量装置的公共建筑,均应将所采集的分项能耗数据传输至“深圳市建筑能耗数据中心”(以下简称“数据中心”),数据联网上传流程见附件1。
二、新、改、扩建公共建筑均应按照《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要求同步设计、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并将分项能耗数据传输至数据中心。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和《深圳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SZJG31)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安装、能耗数据传入数据中心的情况进行验收。
三、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新、改、扩建的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安装和能耗数据传输至数据中心工作的监督。
四、安装建筑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和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建筑,其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确保用电分项计量装置的正常运行,并将所采集的分项能耗数据传输至数据中心。
五、建筑分项能耗数据采集及传输应符合住建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分项能耗数据传输技术导则》和《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数据上传接入规则》(附件2)的要求。
六、深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协助指导建设单位、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开展建筑分项能耗数据的采集及传输,并负责对建筑分项能耗数据联网以及数据上传情况进行确认(确认报告见附件3)。
特此通知。
联系人:许媛媛、古鸿彬,联系电话:83786612、83782196,地址:福田区振兴路1号北楼411、413室
附件:
1.公共建筑分项能耗数据联网上传操作流程
2.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数据上传接入规则
3.公共建筑分项能耗数据联网上传确认报告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