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深圳市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分工范围》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查,谁验收”的原则,原来在市住建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审查且取得合格意见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申报该项目消防验收时,应向市住建部门申报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如该工程在申报建筑主体竣工消防验收前,存在设计变更或增加内部装修设计的情况,应向市住建部门(即原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部门)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查,在取得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后,可一次性向市住建部门申报主体建设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申报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根据现行《深圳市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分工范围》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查,谁验收”的原则,原来在市住建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审查且取得合格意见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申报该项目消防验收时,应向市住建部门申报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如该工程在申报建筑主体竣工消防验收前,存在设计变更或增加内部装修设计的情况,应向市住建部门(即原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部门)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查,在取得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后,可一次性向市住建部门申报主体建设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申报工程竣工消防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