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新区)住房建设局、深汕特别合作区住建水务局,各区(新区、合作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和财政局):
2月8日,深圳市政府发布《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并提出,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对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疫情防控服务,按在管面积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实施两个月财政补助。为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共渡难关,增强物业服务企业的获得感,确保财政补助资金第一时间拨付到位,市住房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深圳市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服务财政补助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请各区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及街道办、社区工作站派专人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附件:深圳市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服务财政补助工作指引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6日
深圳市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服务财政补助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增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激励企业积极配合街道、社区开展联防联控工作,合理补偿企业因疫情防控产生的额外开支,保障防疫工作持续深入推进,根据《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举措》,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
(一)补助对象
1.为所服务的住宅小区(含城中村、小产权房、统建楼、军产房)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按要求提供疫情防控服务,依法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
2.对于没有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但聘请了保安、保洁等专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如相关企业积极配合街道、社区开展疫情防控服务,则可以凭相应的服务合同参照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政府补贴。
3.对既没有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也没有聘请其他专业公司的住宅小区,以及疫情防控压力较大的其他物业服务项目,其防控服务补贴事宜由各区(含新区、合作区,下同)结合本区财力自行决定。
(二)补助条件
物业服务企业在管项目的项目管理部,积极配合街道、社区开展人员排查、信息登记、隔离人员服务等疫情联防联控工作,为所管项目提供了物业管理区域清洁消杀、封闭式管理等疫情防控服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项目不予补贴:因防控措施不到位,被相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物业项目经理因防控不力被处以治安处罚;不配合社区落实居家隔离、人员排查措施;项目防控工作存在不足被街道办、社区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约谈、警告、通报批评且拒不整改;因防控不足造成项目失管、失控或引发物业使用人群访现象的。
二、申请途径
本次补贴的申请、受理、核准、汇总、数据导出工作均通过“深圳市物业监管与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物业监管平台)中的“疫情防控补贴”模块完成。
疫情防控补贴模块的操作手册和指引视频于系统开发上线时发布。
三、补助标准及申请时限
(一)补贴标准
依据联防联控服务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向符合补助情形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0.5元/m2·月的标准,发放两个月的财政补助。
(二)在管项目认定标准
具有有效物业服务合同且实际提供物业服务。
(三)面积认定标准
补贴面积为在管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并按以下方式进行确认:完成了规划验收的项目,其总建筑面积以《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房屋建筑面积总表”中载明的“总建筑面积”为准;未履行规划验收但完成了竣工验收程序的,以《竣工验收报告》中工程概况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既无规划验收又无竣工验收相关资料的,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费基准面积为准;上述材料均缺失的,以社区工作站核准数为准。
在物业监管平台中录入补贴面积时,应同时提交上述相应情形的证明材料。如物业监管平台有在管项目、建筑面积等数据,物业服务企业不需修改相应数据的,无需提交证明材料。
(四)申请时限
补贴申请模块的开放时间为: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31日。物业服务企业未在此时间段内提交补贴申请的,视作放弃补助。
四、办理流程
(一)企业申请
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监管平台,为本企业在深圳市内提供了疫情联防联控服务的所有在管项目发起补贴申请,各项目经理负责登录物业监管平台对所管项目基本情况进行确认。
每个物业服务项目开展联防联控的情况由社区工作站核实。经核准被退回的,可按照审核意见对相关数据和材料进行完善后,重新申请。
企业应提供各服务项目的规范名称(有产权登记的应与产权登记证明的保持一致)、项目宗地号、项目地址、项目类型、项目总建筑面积、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项目经理及其有效手机号码、接受补贴的银行账户信息、相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工作站初审
社区及时对物业项目的总建筑面积、物业服务企业名称、联防联控服务情况进行核查。
对于申报不规范、不符合防控服务实际情况的申请提出修改意见后,通过物业监管平台予以退回。对于其他项目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后,通过物业监管平台推送至街道办。
(三)街道办复审
街道办接到社区工作站的初审意见后第一时间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对于复核通过的项目,通过物业监管平台推送至区(新区)住房建设部门。对于不补助项目的申请直接办结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五、补助资金拨付
区住房建设部门测算本区所需补助资金,按程序提出资金申请。区财政部门在第一时间将资金指标下达区住房建设部门。区住房建设部门于4月底前,按国库集中支付原则及时据实拨付。
六、其他事项
(一)请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收到的补助主要用于对一线员工的补贴及防护物资的保障。
(二)请区住房建设部门于2月20日前采集各街道办、各社区工作站审核人员信息。市住房建设局第一时间完成用户信息初始化工作,便于物业监管平台用户及时完成账号注册、关联工作。
(三)请各区落实主体责任,主动服务,加强政策宣贯工作,确保补助政策落实到位。
(四)请各区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各环节严格把关,使财政资金发放精准、使用得当,杜绝骗补行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