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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规范物业服务及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根据《市住房建设局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公安局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深圳市税务局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深圳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建字〔2020〕137号)精神,为进一步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物业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促进深圳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圳市注册的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租赁企业及其具备房地产经纪资格的从业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均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机构备案(详见附件1)和人员实名登记手续。严禁未经备案登记违规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违者将根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有关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从严查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处罚信息,将纳入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公示,并记入物业管理信用信息。

  二、深圳市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线下看房等业务活动,应取得业主书面或电子授权委托,并持有效实名登记牌照(详见附件2),经物业服务人员确认后方可进入社区。

  三、深圳市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为房地产经纪活动提供便利,严禁以任何不正当理由阻扰已取得业主授权委托并持有效实名登记牌照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开展正常业务活动;严禁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收取“看房押金”或索取其他不当利益的行为。

  四、房地产中介、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充分发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利用信息化等多元管理手段,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指导制定规范的服务指引,在本行业及各物业社区公示推广和应用。

  五、各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依法依规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举报监督电话:

  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0755-83269840。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0755-83545354-611。

  特此通知。

  附件:1.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备案指引

            2.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实名登记牌照(样板)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11月17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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