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际,我中心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该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9年5月15日前反馈至我中心(电子邮箱:huangy@szzfgjj.com)。
特此通告。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4月28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贷款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开展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购买住房按照《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照《贷款规定》申请将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其住房是指:
(一)职工提交的经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用途应包含居住用地属性,且房屋用途应为住宅、单身公寓、单身宿舍、公寓、宿舍;
(二)经本市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所购房为住宅的。
二、职工所购住房存在按照本市住房政策、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执行一定年限限制转让、限于向特定对象转让等限制交易情形的,在该住房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商转公贷款。
三、职工所购住房属于按照本市住房政策执行共有产权要求的,可以按照《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商转公贷款。
四、职工申请变更该贷款所购住房权利人的,应先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商转公贷款予以结清。
五、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等涉及拆迁住房,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但需要注销抵押权的,在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追加足额抵押担保的前提下,公积金中心可以支持办理该住房的抵押权注销。
六、职工就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等涉及的回迁住房新购买面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该项目提供符合《贷款规定》要求的担保前提下,公积金中心可以受理其申请,根据项目开发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要件认定新增住房面积的购买行为,以增购回迁住房面积的价款作为购房总价,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等政策,计算可贷额度。
七、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期房),在该住房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手续,且该住房所在项目开发单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至该新建商品房(期房)办理完成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之日止的,可予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商转公贷款)应采用抵押方式进行担保。《贷款规定》第二十三条“公积金贷款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质押人可以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凭证式国债、受托银行本行本币定期存单,以及其他依法可质押的权利凭证进行担保”的规定不再执行。
九、申请人与父母、子女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户口簿或者诚信申报材料。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