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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受理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试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深建设[2018]3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和<广东省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做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机编办发〔2017〕186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自贸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合作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开展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许〔2018〕53号)文件要求,我局于2018年6月29日起,在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片区试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的范围

  (一)受理告知承诺制的资质范围。首次申请、增项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公路、通信、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公路、水运、水利方面的专业承包资质)、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3)施工劳务资质。

  (二)受理告知承诺制的企业范围。

  在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工商登记注册的建筑业企业。

  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以告知承诺方式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我局通过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受理申请。

  3.审批。我局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材料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平台有关信息,在2个工作日做出审批意见。

  4.公示。审批意见通过广东省建设信息网进行审查意见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5.公告。在广东省建设信息网进行第一次公告,并通过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电子资质证书,申请人可在网上自行下载并打印电子资质证书。

  6.核查。我局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对申请人自行录入的申报材料信息进行证书原件和现场实地核查,将核查确认后的信息作为审批依据录入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并将核查结果予以二次公告。核查期不超过2个月。

  申请人根据有关已通过申请材料真实性核查的二次公告,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相关办事指南可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或“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主页-办事服务查阅。

  特此通知。

  附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办事指南(告知制)

  2.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8年6月28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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