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政维修工程消耗量标准》(2007)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内容包括总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道路维修工程、桥梁维修工程、给水管道维修工程、排水管道维修工程和路灯维修工程七个部分,适用于深圳市市区、城镇、工业与民用小区的市政道路、桥梁、给水管道、排水管道、路灯及其附属设施的中修、小修保养工程,不适用于相应市政专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工程,及市区、城镇间的公路维修保养工程。该消耗量标准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市政维修分部分项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是编制深圳市市政维修工程招标标底的依据,也可作为编制工程估算、概算、预算和投标报价的参考。该消耗量标准由深圳市造价管理站负责具体解释和管理。